• 索 引 号:LY07507-0400-2025-00037
  • 备注/文号:漳防减救灾委〔2025〕2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4
  • 内容概述: 漳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漳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10-24 1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龙岩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防减救灾委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漳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请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漳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漳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雷速体育直播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龙岩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受灾群众利益。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岩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漳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进一步规范灾前准备、灾中应对、灾后恢复等全周期救灾救助工作,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雷速体育直播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龙岩市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救助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及配套措施,推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灾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灾区需求,并向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督促灾区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龙岩市及本级下达的救灾款物监管和社会救灾捐赠款物跟踪管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市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核查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应急(地震)等市直部门要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减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发生的灾情做出预估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防灾抗灾救灾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局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局应急运输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相关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形势,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协调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应急(地震)等市直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乡镇(街道)及有关市直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统计报告责任和制度,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4.1.2 灾情信息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在灾害损失发生后,村(居)一般应在 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1个小时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向市政府、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较大以上灾害,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4.1.3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8时30分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要灾情应及时报告。

  4.1.4 灾情信息核报。乡镇(街道)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市直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地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当及时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数据上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受灾地乡镇(街道)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上报。

  4.1.6 市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受灾地乡镇(街道)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灾情稳定前,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雷速体育直播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为最高级别。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全市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4)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市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4万人以上。

  (二)龙岩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的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龙岩市防减救灾委报告。

  (2)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或指定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市防减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组织涉灾部门及专家进行灾情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需求申请和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龙岩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龙岩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龙岩市级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经漳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各受灾乡镇(街道)。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

  (5)市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市国投公司”)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发改、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发改、工科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漳平金融监管支局等督促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工科局依职责指导灾区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公路设施修复。龙岩通信管理发展办公室漳平驻地办(以下简称为“市通管办”)指导灾区通信工程修复,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铁路发展中心指导协调灾区铁路设施修复。

  (9)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应急技术支撑,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服务对灾情进行分析、指导、协助监测预警等。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督促受灾地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省、龙岩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省、龙岩、漳平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要求分配捐赠款物。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龙岩市应急管理局雷速体育直播灾害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核查评估,或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龙岩市防减救灾委、应急管理局。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间以上、1500间以下或25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龙岩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市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的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龙岩市防减救灾委或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需求申请和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部门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龙岩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龙岩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龙岩市级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经漳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各受灾乡镇(街道)。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

  (5)市防减救灾委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投公司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发改、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发改、工科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漳平金融监管支局等督促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工科局依职责指导灾区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根据受灾地实际需求协调适用于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公路设施修复。市通管办指导灾区通信工程修复,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铁路发展中心指导协调灾区铁路设施修复。

  (9)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技术支撑,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服务对灾情进行分析、指导、协助监测预警等。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监测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受灾地政府开展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市民政局根据灾区救灾救助需求实际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和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等相关事宜。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相关涉灾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龙岩市防减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市防减救灾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灾情核定和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要求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市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全市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以上、75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50户以下;

  (4)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报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根据救灾救助需要请求龙岩市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市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特别严重或受灾面广时,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2)派出由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需求申请和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

  (5)市防减救灾委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市国投公司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漳平金融监管支局等督促各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防减救灾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减救灾委或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灾情核定和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应急部门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要求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全市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间以上、400间以下或75户以上、100户以下;

  (3)全市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报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等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根据市防减救灾委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需求申请和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

  (5)市防减救灾委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救援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漳平金融监管支局督促各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灾害损失核定和上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龙岩市级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加强会商研判,及时作出等级调整。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四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出启动相应的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应向相关受灾乡镇(街道)通报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要及时摸排因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乡镇(街道)要及时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和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分类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省、龙岩雷速体育直播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报送、市政府核定的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和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针对龙岩市级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龙岩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上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并进行绩效评价。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省、龙岩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抓好落实。

  6.3.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龙岩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冬春救助资金。

  6.3.4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支持受灾地开展冬春救助。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局联合向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局等申请调拨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保障当地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市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应参照中央、省、龙岩市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通管办健全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强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及各乡镇(街道)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及各乡镇(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工程抢险、水上救助、防化救援、电力抢修、通信抢修、医疗防疫等专业救灾队伍建设,以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市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政府及各乡镇(街道)要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居)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保障市乡两级至少有2名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市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市政府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运用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防减救灾委委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防减救灾委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4 市防减救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市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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