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2-0800-2015-00001
- 备注/文号:2015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8-03
- 内容概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一、《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行政许可申报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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