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2-05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雷速体育直播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公告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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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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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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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情节轻微的。 |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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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轻微的。 |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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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或者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轻微的。 |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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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节轻微的。 |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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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轻微的。 |
《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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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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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及时补偿的。(造成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的不在从轻处罚范围内。) |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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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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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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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被举报单位主动结清拖欠售粮款的 |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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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主动退还的。 |
《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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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事后及时补回的。 |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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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 |
漳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未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事故,主动补全相应设备,雇佣相应技术人员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事故,主动补全相应设备,雇佣相应技术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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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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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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