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202-2014-00001
  • 备注/文号: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布机构:国土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3-2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3-27 00:00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保障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   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单位
补偿费(元)
  
 
笋竹两用林
150180株、胸径9cm以上、施肥100斤以上、30度以下
5000
 
材用竹林
130株以上
4000
 
130株以下(幼林)
3200
 
 
幼林
85株以上
1680
 
中龄林
80株以上
3500
 
成熟林
2600
 
杉木速丰林、人工阔叶林
幼林
80株以上
1790
杉为高世代容器苗、有施肥
中龄林
4000
成熟林
3200
一般杉木林、马尾松林
幼林
120株以上
1220
 
中龄林
3500
 
成熟林
2800
 
绿 
成林
 
6
 
 
成林
1000/亩以上
4000
零星按3/
用材林苗木(属农田种植)
6月底以前
生长良好
7500
 
71以后
生长良好
9000
 
 
大(成熟林)
冠幅2m以上(120/亩以上)
6600
零星按45/
中(中林林)
冠幅1.22m120/亩以上)
4200
零星按30/
小(幼林)
1.2m以下(120/亩以上)
3200
零星按10/
 
(成林)
30cm以上
60
 
20~30cm
40
 
20cm以下
20
 
麻竹、
大头典竹
成林
 
12
 
棕榈树
成林
 
18
 
 
幼林
 
1120
零星按8/
 
 
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
 
 
单位
未开垦平台
开垦平台
 
补偿费()
补偿费()
柿子、桃、李、
杨梅、板粟、
番石榴、白石榴、无花果、芒果、枣树、梨树、
百香果
幼林
10
15
大田种植的按未开垦平台的标准补偿(50/亩)
初产
70
100
盛产
120
150
衰产
60
60
橙、柚子、柑橘、枇杷、龙眼、
橄榄树
幼林
10
15
大田种植的按未开垦平台的标准补偿(50/亩)
初产
70
100
盛产
120
150
衰产
60
60
水仙茶
 
3500
4000
大田种植的按未开垦平台的标准补偿
铁观音
 
3500
4000
 
1000
3000/亩产
1500
1800
香蕉(丛)
木瓜(根)
()
15
香蕉:主干高<50cm
25
主干高50-150cm
50
主干高>150cm
100
/
 
15
每亩简易架1200
元、水泥架3000/亩,130/
未产果
30
产果
60
 
 
3500
7000/
 
苗期
1300
3000/
成长期(蔗高1以上未到成熟期)
2500
茶叶苗
15万株/亩)
850
三级苗
1100
二级苗
1300
一级苗
香菇、木耳
(食用菌)棒
香菇:棒                 毛木耳:棒/ 单层 /双层
香菇:25000/亩;
毛木耳:单层52500/亩,双层60000/
废棒不予补偿
 
漳平市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
 
   
单位
补偿费(元)
 
坟墓(公路沿线违章建造的不予补偿)
水泥墓
3000
双葬加补600
灰石墓
1800
双葬加补400
土坟、尸骨罐
土坟
1000
双葬加补300
300
 
养殖鱼塘
山塘
2500
 
土埂
5000
 
砖石砌筑
8000
 
水产苗种
四大家鱼
2500
四大家鱼指草鱼、鲤鱼、鲢鱼、青鱼等常规品种
特种养殖
3500
 
商品鱼
四大家鱼
1000
四大家鱼指草鱼、鲤鱼、鲢鱼、青鱼等常规品种
特种养殖
2000
 
种猪变卖差价补偿
4000
种猪数要与猪舍面积、常年存栏数相对应(其余种类猪的差价损失此项补偿已包含,不另行补偿)
拉线洞
 
150
 
接地线
 
2
 
 
4000
 
6000
 
 
 
500(安装费)
猪场
粉碎机
2000(拆卸费)
1000(拆卸费)
化尸井
砖砌
3
160
水泥浇筑
3
250
三相电
 
2000
装猪台
 
立方米
60
食用菌烤箱
木制
平方米
371
 
 
二、花卉及观赏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花卉及观赏苗木迁移补偿分为保护地栽植与露天栽植两大部分。
(一)保护地栽植部分。保护地栽植是指利用竹、木及钢管等材料,搭建简易棚或连栋钢架大棚,并覆盖有塑料薄膜、遮荫网等材料,具有一定的遮挡阳光、调节温度与湿度等能力的植物栽植设施。
1.竹、木棚及简易单拱钢架棚+盆栽:8800元/亩;
2.连栋钢架大棚+盆栽:9500亩;
3.极少部分在大棚内进行地栽种植的,另外增加1000元/亩迁移费;
4.部分仅有遮荫网而没有塑料薄膜的保护地,参照以上标准,每亩扣减1500元。
(二)露天栽植部分。指没有搭建保护地栽植设施,直接露天进行盆栽或地栽的花卉及观赏苗木。
1.地栽(绿化苗木)
 
苗 木 状 况
补偿标准
地栽小苗
种植1年内,没有整畦,粗放种植
3300元/亩
500株/亩以上,有整畦,精细种植
4300元/亩
中 苗
种植1年以上,500株/亩,米径5厘米以下
6000元/亩
米径5~7厘米
 
50元/株
米径8~11厘米
 
120元/株
米径12~15厘米
 
250元/株
米径16~20厘米
 
400元/株
米径21~30厘米
 
600元/株
米径31厘米以上
 
800元/株
注:米径11厘米以下的迁移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亩,12厘米以上的不超过20000元/亩。
 
2.樟树、榕树、桂花、铁树、棕榈科等观赏植物
苗木状况
补 偿 标 准
头径15厘米以下
参照(二)1地栽补偿表中的“地栽小苗”及“中苗标准补偿。
头径16厘米以上
以头径厘米数的半值,参照(二)1地栽补偿表中的“米径12~15厘米”、“米径16~20厘米”、“米径21~30厘米”、“米径31厘米以上”等标准补偿。
 
3.部分以球形、柱形等做为培育目标,无法测定米径的观赏苗木,如红叶石楠球、垂榕柱等。
苗木状况
补 偿 标 准
冠幅50厘米以下
参照(二)1地栽补偿表中的地栽小苗中苗标准补偿。
冠幅50厘米以上
以冠幅厘米数的0.1倍取值,参照(二)1地栽补偿表中的“米径5~7厘米”、“米径8~11厘米”、“米径12~15厘米”、“米径16~20厘米”、“米径21~30厘米”、“米径31厘米以上”等标准补偿。
 
4.露天地栽部分因不同季节迁移,将造成不同的移植成活率,因此,对该部分迁移补偿按迁移季节给予移植损失补偿,标准如下:
移 植 时 间
补偿标准(元/亩)
2~4月
1500
5~10月
3000
11~次年1月
2000
 
5.盆栽或假植袋种植
种植容器口径(厘米)
补偿标准(元/盆)
备注
30以下
10
每亩最高不超过5000元
31~40
20
每亩最高不超过8000元
41~50
50
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51~65
100
每亩最高不超过12000元
66以上
200
每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6.零星花木补偿标准
零星花木
30
5厘米以下
20
10
 
(三)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的“花卉及观赏苗木”是指:通过人工引种繁殖,栽培于室内外,具有观花、观叶、观果、观茎等观赏价值的植物。
2.本标准中的“花卉及观赏苗木迁移”是指花卉及观赏苗木的活体迁移。
3.本标准以花卉及观赏苗木和栽培设施的迁移和土地整理成本进行计算,不体现花卉及观赏苗木、栽培设施本身实际价值。
4.种植地内的道路、电力、管理房、灌溉设施、篱笆等生产辅助设施参照其它行业的迁移补偿标准,由专业部门进行测算补偿。
三、本补偿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用)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05年9月26日《漳平市征用土地花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漳政综〔2005〕246号)和2007年4月13日《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漳政综〔200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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