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10-0500-2025-0004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0
- 内容概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宣传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自2025年7月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891元(已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儿童进行补差发放)。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儿童出生证、户口页、社会保障卡、监护人户口页及身份证件、父母情况佐证等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二)查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儿童父母情况和材料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
(三)确认。市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查验结论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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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