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5-00026
  • 备注/文号: 漳农〔2025〕28号
  • 发布机构: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2025年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2025年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5-03-10 17:34

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街道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2025年畜牧兽医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以及《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雷速体育直播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2025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5年龙岩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储运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免疫要求。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根据我省布病防控实际,结合风险评估情况,继续开展家畜布病非免疫净化建设,对种畜和奶畜以外的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疫苗种类

  《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以及我省动物疫病监测情况综合选择,2025年我省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或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地、本场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畜禽养殖场户根据《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

  (二)实行“先打后补”。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切实强化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规模养殖场政策知晓率和免疫实施率达到100%,通过“先打后补”审核的养殖场100%补助到位。达到规模标准,但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暂时无法开展“先打后补”的小规模养殖场,由乡镇(街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领用政府采购疫苗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可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并及时做好免疫工作,防止出现免疫漏洞。2025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调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自2026年开始,每年“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调整为上一年度6月1日至当年度5月31日。

  (三)严格疫苗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加强技术培训。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县乡两级部门要大力宣传畜禽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者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查验力度,不得为未按规定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七)落实报告制度。县级疫控部门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要求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全面完成。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按时报送龙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八)评估免疫效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市局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开展宣传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网格化管理,特别是在春秋集中强制免疫期间,通过公示栏、微信群、村广播、宣传单等多种渠道,广泛告知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同时,与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签订“先打后补”承诺书,确保养殖场(户)都了解免疫政策,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要求。此外,应定期组织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有效提升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乡两级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要求免疫,规范建立档案。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规范使用资金。县乡两级部门要根据下达的2025年强制免疫补助资金量、项目实施方案和当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际情况,及早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用好强制免疫补助专项资金,确保按序时推进。2025年暂停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的市县两级财政配套,改为均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

  六、其他要求

  县乡两级部门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动物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重点疫病免疫工作。禁止对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附件: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漳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工作小组

  组  长:余代添(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陈长荣(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

  邓必贤(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郭江中(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

  成  员:陈翔翔(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  莹(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郑健芳(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新华(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津飞(漳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美琳(桂林街道办事处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

  李彩虹(桂林街道办事处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

  王永鑫(菁城街道办事处应急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

  林秋生(和平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刘嘉晨(和平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吕立志(芦芝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陈芦笙(南洋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黄妍媛(拱桥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叶伟佳(西园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钟丽玲(永福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余维敏(官田乡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黄成炼(溪南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陈美通(象湖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游宗金(新桥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曹沁璇(新桥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苏文静(吾祠乡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邓哲康(吾祠乡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卢小倩(灵地乡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王千文(双洋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李建莉(赤水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周森亮(赤水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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