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200-2022-00001
  • 备注/文号:漳农〔2022〕11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林业局 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6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林业局 漳平市财政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林业局 漳平市财政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01 11:00
永福镇、南洋镇、双洋镇、官田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通过,现将《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林业局    漳平市财政局

 

 

2022726
附件:

 

《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雷速体育直播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农〔202024)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进行管理,重点用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绿色农业发展、品牌培育与宣传、促进主导产业升级和联农带农增收等。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突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公共属性,有效引导和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对实施主体的支持应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按进度拨款等方式,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农民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建设楼堂馆所、一般性支出。

第五条  组建产业园项目指挥部和工作专班,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督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或规划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或规划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补资金扶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区域为漳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漳平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区域,涵盖永福镇、官田乡、南洋镇全域和双洋镇4个村(溪口村、徐溪村、大瑶村、中村村),涉及52个行政村。

第七条  奖补资金扶持项目建设内容为2022年开始创建实施的建设项目,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按进度拨款”等方式。

(一)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承担的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承担的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按进度拨款”等方式,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80%,联农带农强的公益性项目可实行财政全额支持;

(三)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的公益性质项目,可实行财政全额支持,按项目实施进度给予分期拨款,补助资金余款(不低于财政全额支持补助资金的20%),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后给予拨付;

(四)对承担涉茶品牌推广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即项目活动结束后,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财务票据并经审核后按照奖补标准给予拨付资金;

(五)对新型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方面涉及的企业、联合体等实施主体,采用“以奖代补”,即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给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与实施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实施流程:

(一)项目征集与申报。建立产业园项目申报制度,由漳平市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产业园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条件、申报主体、补助标准、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内容,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经营主体、集体组织或相关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或规划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或规划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收集、整理,并按职责范围初审后,将项目初审结果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南片工作专班、北片工作专班,通过主体汇报、书面审查、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第二次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三)项目呈审、公示。经领导小组审核的意见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政府研究后,形成重点建设项目汇总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及构成等情况在政府网站或三农工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全方位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项目批复。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发文批复。

(五)项目实施。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批复文件,统一协调项目建设,并实行“一项目一专班、一月一推进、一季一汇报”项目管理机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操作阳光。

(六)项目变更。项目实施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需经规划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批复后实施,变更投资总额浮动原则上不超过30%

(七)项目督导。围绕项目建设,实行 “一月一督促,随时会商,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召开项目建设说明会、协调会,解读政策,答疑解惑,掌握动态,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确保项目建设按时保量保质推进。

(八)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行政区域范围或职责范围,由规划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并将初验结果和市级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聘请第三方或组建专家组对项目建设进行市级现场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九)财务审计。工程类项目实施业主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建设主体的项目资金投入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十)资金拨付。根据现场验收意见和审计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建设主体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后,形成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核准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按进度拨款等方式进行拨付。

(十一)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财政资金专项支出和整体绩效自评,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下达、拨付,项目实施等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产出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分析评价,对照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评价建议,包括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建议和对专项预算安排的建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会同大督办定期对奖补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扶持项目实施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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