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2-00027
  • 备注/文号:漳农〔2022〕66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2
  • 内容概述: 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12 16: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漳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2512

 

 

漳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解决长期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雷速体育直播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雷速体育直播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雷速体育直播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雷速体育直播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雷速体育直播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产权,并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工程移交管护手续;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产权村管理使用。其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土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田间道、灌排渠系、护岸、拦河坝、泵、井房、管道、桥、涵、闸、配电等)修整、清淤疏浚、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产权所在乡镇(街道)、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未流转的土地,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市要负责加强指导乡镇(街道)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和维护;乡镇(街道)要负责支持村委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和维护;村委会要负责支持自然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市、乡镇(街道)工程管护组织要对项目乡镇(街道)、村委会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田间道、灌排渠系、护岸、拦河坝、泵、井房、管道、桥、涵、闸、配电等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13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级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市、乡镇(街道)、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管护的法律、法规,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乡镇财政或村集体收益中安排工程建后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未流转的土地,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同时要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会或乡镇(街道)与之签订聘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经村委会或乡镇(街道)研究,可以解聘,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在工程管护工作中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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