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30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漳市监管〔2023〕31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3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平市财政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平市财政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3 15:58
 

漳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平市市场监管局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漳平市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的;

(三)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查证属实的;

(四)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出现错别字或使用繁体字,但该错别字或繁体字不容易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不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

3.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或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

4.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5.标签上的“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的。

6.标签上的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7.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的。

8.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的。

9.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

(五)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闽市监规〔20242号)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3%(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元。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600元奖励。

(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0.5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证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领取奖励。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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