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5-30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漳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的主要依据和方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计处理方式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三)审计处罚方式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四)审计行政强制措施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资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
2. 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五)其他审计行政行为
1.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二、审计执法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3.对市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
6.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7.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计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出来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审计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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