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9-09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漳水〔2024〕1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1
- 内容概述: 漳平市水利局雷速体育直播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股室应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合理合法开展随机抽查。
附件:漳平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漳平市水利局
2024年3月1日
漳平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1 |
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水资源与河道事务中心、水政水保监察大队 |
1、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和取水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相关取水户 |
随机 |
2 |
对河道采砂活动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碴;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水政水保监察大队 |
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弃砂处理情况和警示标志的设立等 |
采砂户 |
随机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3 |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规费缴纳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
水政水保监察大队 |
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管理相对人 |
随机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4 |
在建和运行管理工程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水利站、水资源与河道事务中心、电力站、质安中心、水土保持中心、 |
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
在建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随机 |
5 |
对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及质量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
质安中心 |
资质等级 |
监理单位 |
随机 |
6 |
对水利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
质安中心 |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
设计单位 |
随机 |
7 |
对水利施工单位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
质安中心 |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
施工单位 |
随机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8 |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质安中心及相关股室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
随机 |
9 |
对防汛调度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2.《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防御洪水方案、防御台风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在建水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建设单位制定,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
水旱灾害中心 |
防汛调度落实情况 |
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 |
随机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1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质监中心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 |
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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