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16-0500-2026-00011
- 备注/文号:漳住建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4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无照经营、非法充装、跨区域经营、储存销售“黑气”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防范化解燃气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构建“人人参与、人人监督、共治共享”的燃气安全治理格局,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漳平市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
犯罪行为有奖举报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燃气安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漳平市行政区域内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奖励、保密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首报首奖、专款专用、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的统一受理、登记甄别、分办核查、结果反馈、奖励审核与发放等全流程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线索核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工作。
第六条 受理及经办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核查材料、奖励发放等全程保密,严禁泄露、通报被举报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三章 举报范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市范围内下列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均可举报:
(一)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非法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如跨省、市、县售卖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非法生产、充装、倒充、储存、运输、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如:采用“大瓶倒小瓶”等形式倒灌、分装液化石油气,在住宅、车库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销售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私家车、三轮车等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四)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过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如:燃气企业配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日期至举报时满8年但无检验标识或生产日期至举报时超过12年或扫描瓶身二维码无充装配送信息等;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六)其他涉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章 举报方式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线上、信函、现场等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鼓励提供具体地址、当事人信息、照片、视频、交易记录等佐证材料。
(一)电话举报:市住建局燃气监管专线 0597-3272503。
(二)线上举报:电子邮箱 zp7526007@163.com。
(三)信函举报:漳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住建局燃气管理站,邮编 364400。
(四)现场举报:市住建局燃气管理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匿名举报可提供有效联系暗号或联系方式,用于身份核验与奖励发放。
第五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真实、具体、可核查;
(二)线索未被监管部门掌握、未立案、未处置;
(三)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隐患整改闭环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同一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有效举报人;联名举报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按人数均分;一案多项违法的,按最高一档奖励,不重复计发。
第十一条 举报人所举报内容经属地执法部门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如下:
(一)经查实属行政案件的:
1. 依法责令整改、不予罚款的,奖励200元;
2.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处予罚款,且涉案金额金额≤100万元的,奖励500元;
3.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处予罚款,且涉案金额金额>100万元的,奖励1000元。
(二)经查实破获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线索模糊、信息不全、无法核查的;
(二)已被查处、曝光、立案或已整改闭环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现并上报的;
(四)以非法手段获取线索、诬告陷害、弄虚作假、恶意举报、骗取奖励的;
(五)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纠纷,以举报施压牟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机制规定的。
第六章 奖励申领与发放
第十三条 线索核查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奖励事项。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匿名举报人凭约定信息核验领取。逾期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励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全程保密,规范留存发放凭证。
第七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受严格保密;
(二)依法按时领取奖励;
(三)对处理结果或奖励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单位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四)遭受打击报复的,可投诉控告并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 举报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捏造、诬告陷害;
(二)积极配合核查取证工作;
(三)不得非法取证、干扰执法、泄露办案信息。
第八章 线索核查与处置
第十九条 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完成登记、甄别、分办。属职责范围的立即核查,涉及多部门的启动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 对可能引发爆炸、中毒等重大险情的举报线索,立即启动应急处置,不受一般时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线索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线索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形成核查报告与闭环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查实违法依法从严快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清零销号。
第二十三条 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涉密信息除外)。
第九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举报内容等信息,严禁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线索、冒领套取奖励资金的;
(二)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举报材料的;
(三)徇私舞弊、压案不查、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诬告陷害、骗取奖励的,追回奖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机制由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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