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申请指南
来源:
撰写时间:2018-09-04

        民办福利机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本指引所指民办福利机构仅指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一、管理机关

  珠海市(区)民政局是在珠海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机关,参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申办人

  国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

  (一)个人,即指国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永久性居民。

  (二)社会组织,即指依据国内法律组建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申办条件

  (一)申办人。

  1、申办人为个人的,其本人应无犯罪记录;

  2、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其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董事成员、拟任福利机构的领导成员应无犯罪记录。

  (二)建筑设计。

  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2、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3、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4、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人员配备。 

  1、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2、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4、医护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 

  6、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设施设备。 

  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2、建有供老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活动室,并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3、有配备了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机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4、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60% 

  5、有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如急救药箱、轮椅车、拐杖和其它辅助器; 

  6、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五)其他。 

  1、具有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 

  2、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3、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有完善的章程,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四、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名称。 

  申办非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的,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后,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办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筹办。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领取并填写《珠海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办人是个人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式一份〉; 

  (2)申办人是单位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者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一式一份〉;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1)场所为租赁房产时出具:租赁合同、乙方为单位时要出具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2)场所为自有房产时出具:房产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场所为新建机构时出具: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它土地交易的相关资料〈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领取并填写《珠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3、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4、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5、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6、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 

  7、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一式二份〉; 

  8、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一式一份〉; 

  9、炊事员的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需提供已配备1名专职营养师的证明材料;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培训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登记。 

  申办人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属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五、审批期限 

  收到申请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材料之日起30日内,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筹办的复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筹办的复函。收到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有关材料30日内,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设置的书面决定,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免收费。 

  七、受理地点 

  申办省以下地方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受理;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申办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再会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办理。 

  八、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珠海市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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