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来源: 本站      撰写时间:2019-04-02 15:26:24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工作,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总部经济生态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纳税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成立珠海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每年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对新落户企业进行总部认定,按本条第(二)项进行复核;按本条第(二)项对我市原有企业进行总部认定或复核。

(一)新落户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符合本条第(二)项产业要求的,在落户一年内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是指上一年度《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上市企业指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优质企业。

3.中央大型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上一年度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认定总部企业。

1.现代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互联网、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4.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商贸服务、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现代农业、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和通航作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元,其中现代农业类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6.本办法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总额是指公历年度内(即11日至1231日)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入库税款(含免抵调库),但不包括消费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收、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计算范围与纳税总额计算范围相同。

第五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并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总部企业奖励

第六条  对经认定和复核通过的总部企业进行扶持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本条第(一)项第1款、第(四)项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区按照各50%比例分担,本条第(一)项第2款、第(二)项、第(八)项奖励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区级奖励金额并申报市级奖励。

(一)新落户总部奖。

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新引进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其中,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实缴注册资本在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可累加计算。

2.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新落户企业,经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产业类别等情况,最高按企业对我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营贡献奖。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总部企业(含原有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产业类别等情况,按企业对我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增量(与前两年最高年份对比)的最高5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

(三)并购重组奖。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并将其迁回我市的,可按新落户企业申报奖励。

(四)办公用房补贴。对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新落户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每年最高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五)高管纳税补助。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申请“珠海英才计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参照年度工资薪金、股权收入等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上不封顶。具体政策措施按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执行。

(六)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对在我市建设生产基地的总部企业,符合横琴新区有关条件的,可优先提供横琴新区总部用地。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出租或转让,具体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的许可文件(证)及出让合同执行。

(七)人才支持。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生活、入户、医疗等方面优惠政策,按照“珠海英才计划”和其他相关政策执行。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按当年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八)商业楼宇招商支持。鼓励商业楼宇运营主体引进市外企业。商业楼宇当年引进的新落户企业在该年度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总量超过1000万元的,对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给予贡献总量最高3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申报指南。企业的申报材料经所属区审核、市商务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各区兑现区级奖励资金后,市财政原则上按比例拨付市级奖励资金。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型扶持奖励资金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予重复奖励。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  新落户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落户我市的企业,原有企业是指在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落户我市的企业。新落户总部奖、经营贡献奖和并购重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市商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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