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培育力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鼓励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形成守信重信的市场氛围,助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本通知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以有效防控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信用合规建设为导向,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标注)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优化信用监管服务,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
三、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一)经营异常名录(标注)管理是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异常标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是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对市场主体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作出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而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四、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管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二)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三)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四)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 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信用修复。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五、优化信用监管服务
(一)加强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指导。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结合年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普及信用监管的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信息、遵守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等进行指导和提示,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二)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
(三)建立公示信息容错机制。对市场主体主动申明,或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数据小范围偏差等错误,且未发现其主观故意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允许当事人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四)加强信用修复指导服务。告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帮助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对无法当面提交材料的提供“网上办”“邮寄办”途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提供信用修复服务,方便当事人“足不出户”申请信用修复,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
六、鼓励信用合规文化建设
(一)鼓励市场主体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到企业经营中,构建诚信文化并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始终,确立信用至上理念。
(二)鼓励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员工诚实守信,制定员工信用准则,建立员工守信激励制度。
(三)鼓励市场主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信用合规文化,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守信典范,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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