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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抚恤优待等服务
发布时间:2026-01-22 09:21 来源: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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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被中止抚恤优待对象,因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可申请恢复抚恤优待待遇。

  二、办理材料

  ①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恢复抚恤优待待遇)并说明犯罪时间、罪名及获刑、释放(含恢复政治权利)情况。

  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出具为其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申请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④监狱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假释的还须附公安部门的《假释期满证明书》)、公安部门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⑤原抚恤优待证件或原始材料。

  ⑥法院刑事判决书(含减刑判决书)。

  ⑦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4张。

  三、办理流程

  ①抚恤优待对象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经核实确系刑满释放,同意申报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的,可向其户口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③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和司法部门释放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④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⑤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恢复抚恤优待待遇,签署意见,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

  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批准的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优待,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设定依据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抚恤优待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15:00-18:00)

  六、办理地点

  漳平市菁城街道双拥路51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597-7552019

  九、办理机构

  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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