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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发布时间:2026-01-22 09:24 来源: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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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1954年11月1日国家施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①服义务兵役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②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①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②调查初审。村(居)民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完整填写基本信息、签署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   

  ③会审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统一组织复核。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武装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同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并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④核查审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认定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设定依据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雷速体育直播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15:00-18:00)

  六、办理地点

  漳平市菁城街道双拥路51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597-7552019

  九、办理机构

  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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