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资格确认
一、办理条件
退出现役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办理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
(2)残疾军人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需长期医疗或独身一人或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纸质原件1份,需签字盖章)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并申报。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并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审批表》,签署申报意见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连同其他材料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受理与审批。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认为确需由福建省荣康院集中供养和收治且符合条件的,安排省荣康院接收,并逐级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到省荣康院联系入院事宜;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省荣康院集中供养和收治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四、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15:00-18:00)
六、办理地点
漳平市菁城街道双拥路51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597-7552019
九、办理机构
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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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