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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从事非法客运,当事人被依法查处
发布时间:2025-12-12 16:38 作者:陈文烨 来源:漳平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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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7日,漳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高速交警等部门在漳平南高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林某驾驶闽FD***38小型轿车运载乘客4名。经调查取证确认,林某从溪南镇载客后准备到漳平城区,林某与车上乘客4名商定运费,抵达目的地后结算,林某无法提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林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违法行为代码208001“一般档次”的适用情形,决定予以当事人林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林某无证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既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更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此类无营运资质车辆未按规定开展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也未接受专业从业培训,缺乏规范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此,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要敬畏法律、严守底线,杜绝无证营运等违法行为;呼吁市民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黑车”、选择正规出行方式。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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