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若干办法》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2-12-07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若干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监管若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监管工作,根据《关于推进珠三角村改居社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意见》《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雷速体育直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本区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其他社区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性质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保护股东利益和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应当接受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国家、省、市、区制定的“三资”监管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运作,区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制定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和监管政策措施;

        (三)落实上级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统筹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培训经营管理人员;

        (五)统筹、建设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财务会计等监督管理平台,负责平台运行和信息管理;

        (六)监督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股份合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七)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股份合作公司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纠正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落实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负责监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变更、产权交易、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城市更新、后备人才队伍建设、集体股代表履行集体股职责及重大事项管理工作;

        (四)负责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出纳等管理人员出入境证件登记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检查,纠正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六)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年度审计以及在换届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督促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整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

        (八)负责组织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年度考核评定以及董事长述职述廉等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补贴以及相关扶持奖励资金等的发放工作;

        (九)负责受理和处理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股份权益、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城市更新、历史遗留等纠纷以及股民的上访和投诉,调查处理股份合作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理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十)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职能范围内的监管工作,以及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事项,确保股份合作公司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  党建引领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设立党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支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参与股份合作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群团组织工作。

        第九条   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加大股份合作公司的党建工作力度,凡是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应该设立党支部,原则上由董事长(党员)兼任股份合作公司的党支部书记。董事会成员中没有党员的,股份合作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条件不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要在股份合作公司骨干和股东中发展党员,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党支部,使党组织在股份合作公司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在所在社区党委的领导、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党员或者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也可由其他股东党员担任,按党内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一条   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和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所在社区党委领导、支持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发展。

        第十二条   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要求,落实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书记的待遇,安排好经费预算,确保保障到位。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或者授权股东代表会是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在民主表决前,重大事项须提交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采用会议审议形式集中表决,不得以传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分散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者授权股东代表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法定职权,采取“一事一议一决策”的方式逐项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或者股东代表人数及赞成票数(持有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方可通过。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如下:

        (一)科学论证。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征询意见前应当充分论证,可根据需要采取市场咨询、技术咨询、资产评估、专家论证、决策评估等形式进行论证;

        (二)征询意见。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广泛征求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党委、公司党组织、股东代表、股东的意见;根据需要,由村居法律顾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财务顾问、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等出具相关意见书(报告);由董事会研究提出具体处置方案(草案);

        (三)提请审核。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处置方案(草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或者授权股东代表会表决前,须提交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要求提供相关审议材料,如涉及重大资产资源处置的,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审议请示、社区党委意见、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或者财务顾问财务意见书、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相关意见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

        (四)民主决议。属股东大会或者授权股东代表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经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批复同意后,再提交股东大会或者授权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或者授权股东代表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员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五)结果公开。重大事项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股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审核记账。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收支事项,经审核后应当及时将收支票据记账,并在财务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七)归档备案。公司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处置方案、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并将股东大会或者授权股东代表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资源处置,包括股权的变动(个人股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回购、回收除外)、留用地建设(含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合作建房)、评估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其他大额资产(含建筑物)转让、抵押或者质押、保证、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投资购建等;

        (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对外投融资、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贷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和调拨、拆迁补偿款及征(转)地补偿款使用、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等;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下;

        (三)其他与资金资源资产管理有关的影响股东重大利益、影响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本办法第六十条处理。


第四章  强化监管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出纳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证件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关信息,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相关登记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和按期进行换届前经济责任审计。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开展相关审计,并结合股份合作公司的情况,制定审计经费预算,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前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三)本公司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等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四)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相关专项审计任务:

        (一)因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落实整改,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针对审计反馈的问题出具有关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等情况,统一制定适合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发放标准和激励机制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将股份合作公司业绩、配合政府部门“三资”监管工作等情况,与董事、监事薪酬挂钩,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实现按劳分配、兼顾公平。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金分红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经授权的股东代表会表决,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支付凭证、票据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账、款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专人负责。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结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规范审批流程、权限,重大经费报销和大额资金调拨应当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审联签。严肃财务纪律,严禁以个人名义将集体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私自转移,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出借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因社区征地拆迁或者城市更新,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除外),严禁使用“白头单”报账,严格控制借支集体资金。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本级、下属单位财务纳入财务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签订合同前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村居法律顾问或者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报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本级、下属单位集体资产及相关合同纳入集体资产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制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印章、合同专用章、在银行账户预留的私人印章等。印章应当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管理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做好相关印章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制定印章使用审批表(用章登记簿),审批表(用章登记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用章时间、用章事项、份数、用章审批人、用章人(本人签名)、印章保管人(本人签名)。

        凡涉及重大事项使用印章的,经法定决策程序后,需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和相关负责人在印章使用审批表(用章登记簿)上会签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印章管理员对印章的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印章管理员名单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印章管理员不得私下自用、外借印章,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代管,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除外。印章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印章管理员若暂时请(休)假,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需另外指定专人暂时保管印章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印章暂时保管人同样应当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股份合作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因业务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须经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和相关负责人在印章使用审批表(用章登记簿)上会签后,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印章与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外出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行印章保管职责:

        (一)董事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启动换届选举;

        (三)股份合作公司严重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

        (四)因使用印章引起重大纠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代管期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股东代表等三方监管印章的存放和使用。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相抵触,不得有侵犯股东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由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修改。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村规民约)规定等为由,拒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金、股权分配及管理办法、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五)确认或者变更公司股东资格的管理办法;

        (六)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范围;

        (七)股权的流转条件、转让范围和继承办法;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股东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及其权利、义务;

        (十)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一)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及参加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

        (十二)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董事任期;

        (十三)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监事任期;

        (十四)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十五)公司经营管理连续性条款;

        (十六)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小组正常运作的程序保障;

        (十七)利润分配办法,公积金、公益金提取及使用;

        (十八)财务、会计制度;

        (十九)公司章程的修改办法;

        (二十)公司回购(回收)个人股份的管理办法;

        (二十一)解散与清算;

        (二十二)通知和公告方式;

        (二十三)订立章程的日期;

        (二十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确定前款第九项事项时,股东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本股份合作公司股东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原则上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股东代表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且是本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履行股东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确定前款第十一项时,公司章程应当就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单设一章,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明确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党费管理和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讨论研究股份合作公司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采用由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若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公司章程进行合法合规性初审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在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应当监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代表履行集体股职责,包括提案权和表决权等。集体股代表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和行使表决权前,须报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同意方可使用。

        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股是指原村经营性资产折股后留存集体的股份。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是个人股东的共有股份,股份合作公司在集体股代表未明确或者集体股代表未筹建成立前,其表决权暂由个人股东按持股份比例行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情况,督促指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完善集体股代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可规定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集体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公司党支部代表集体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职责包括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集体股提案权或者表决权的,应当就提出的议案或者将如何使用集体股表决权的具体事项,提请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按审议的决议执行有关事项,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或者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投票。

        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行使集体股提案权或者表决权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就提出的议案或者如何使用集体股表决权的具体事项,报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所在社区党委审核,提请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派出一名委员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并按研究审议的决议执行集体股股权表决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不得擅自行使集体股股权提议案或者表决有关事项,未经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或者未按研究审议的决议执行的,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所提出议案或者表决事项均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授权公司党支部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行使集体股表决权的,应当指派一名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按照股东人数一人出席计算。

        第四十条   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政策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量化有规定的,在条件成熟后需量化集体股的,应当由股份合作公司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合计持有股份合作公司三分之二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在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个人股份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在股东间转让,但不得对外转让。每个个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合作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得恶意收购其他个人股东的股权,不得私下转让股权。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个人股份可依法继承和赠与。

        个人股份赠与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赠与的对象限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直系亲属。

        第四十四条   办理个人股份的继承、赠与、转让等事项的,应当向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并依公司章程要求办理继承、赠与、转让手续后,方能把持有股权继承、赠与、转让给他人。

        个人股份办理继承手续时,继承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存在多名继承人的,需提供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购(回收)股份:

        (一)股东去世且无合法继承人的;

        (二)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自愿将持有的股权有偿转让给本股份合作公司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股东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的应当向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回购。回购价格由退出方和股份合作公司协商确定。股份合作公司回购资金应当根据待支付金额权限,经法定决策程序后,从股份合作公司经营收益中列支。

        股份合作公司回购(回收)的股份应当新增加或者追加到集体股份中,不得量化给其他个人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份的继承、赠与、转让、回购(回收)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另行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簿》,因继承、赠与、转让、回购(回收)等情形而发生个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在《股份登记簿》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并收回旧的股权证,同时核发新的股权证,股权证加盖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现职社区工作者的股东参加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薪酬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鼓励和支持已退休公职人员的股东参加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监事会、股东代表和股东小组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七)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两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并恢复党员权利后不满两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后不满五年的;

        (八)在任职期间有组织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等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行为的;

        (九)在任职期间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

        (十)其他具有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经审查认为不合适的情形。

        第五十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本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的;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依法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而应当停职的。

        第五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因辞职、罢免等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自动失去股东代表资格,并由所在社区党委或者公司党支部又或者监事会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司公告栏公告并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拒不换届选举的不得在股份合作公司领取薪酬。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集体资产规模小;

        (二)收益不稳定;

        (三)公司运营管理成本高;

        (四)股份分红较少,人均股份分红不足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五)经广泛征求股东意见,愿意将集体资产托管运营的;

        (六)其他适合股份合作公司将集体资产托管运营的情形。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表决提出或者股东代表会表决提出又或者经合计持有股份合作公司五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名提出,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将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授权或者委托区属国有企业运营和管理,但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合计持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股份合作公司应该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相关授权或者委托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者委托期限、集体物业的固定收益等。原则上授权或者委托期限不少于十年。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区属国企资产的管理或者“三资”监管规定,管理受托的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集体资产配置,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股东收益稳步提升。

        区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收取受托单位相关代管运营费用。

        第五十三条   对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城市更新或者公共(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大事项的,如城市更新或者公共(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要求,做好股份合作公司相关联席和列席会议、述职述廉、廉政约谈、风险防控、违纪违法线索排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年度内出现不配合或者消极对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事项,或者违反“三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屡犯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拒不改正的,应当在当年的考核评定中评为不称职。

        第五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股份合作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为股份合作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提升股份合作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解决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难题,结合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备人才挂职锻炼方案,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挂职人员进行考核,并向股份合作公司提出人员使用推荐意见。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所在社区党委和公司党组织作为后备人才培养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后备人才培养规划、培养对象的确定和培养计划的统筹安排。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后备人才的初步甄选和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已规定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制订换届选举办法,经公示七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有关换届选举办法。

        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如股份合作公司股东曾任股东代表会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原则上可参选新一届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会和监事会。新任的股东代表会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的参选条件按《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代表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合计持有股份合作公司五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名提出,可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或者罢免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职务至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日为止,同时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派人员暂为行使相关职权:

        (一)严重违反“三资”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股东代表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 

        (二)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或者失职渎职造成股份合作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四)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按规定执行相关联席会议和列席会议、述职述廉、廉政约谈、风险防控等工作,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可向股东大会或者经授权的股东代表会提出处理建议;

        (五)经责令,董事会仍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的;

        (六)股东代表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不启动换届选举的;

        (七)其他造成股份合作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形。

        代管期间,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股份合作公司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因罢免股东代表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人员需要进行补选的,按《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或者公司换届选举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监督的,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作假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向股东大会或者经授权的股东代表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依照本办法暂停或者罢免相关人员职务;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若干办法(试行)》(珠香府办〔2019〕2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区以往发布的有关“三资”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相关链接:图解《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若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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