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可以供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个人参考使用。
三、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分类
(一)生活垃圾的定义
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2.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3.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如何查询生活垃圾的类别
通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便民服务”--“分类查询”查询。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义务办案流程
一、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开展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工作,应找准管理责任人,以管理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不同场所的责任人确定方式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街确定。
二、责任人义务及对应处罚条例
序号 | 义务 | 义务内容 | 认定违法标准 | 要求客观证据 |
1 | 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 |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发现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执法队员可直接认定责任人未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2 | 按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 责任人应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 以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但若是未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个类型设置分类容器的,或者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执法人员可直接认定为未按标准设置分类容器。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款。 |
3 | 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引导 | 责任人应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 以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出具的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定性。其中,相关证据材料中,应明确责任人不配合的具体事宜,如不设置分类宣传海报等。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4 | 及时把垃圾交相关单位处理 | 1.厨余垃圾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禁止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水产动物的 | 执法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或者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定性。其余由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定性。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 处罚:未将厨余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的,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水产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5 | 2.其他 责任人应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 | 执法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或者未将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理,或者未驳运至政府制定的分类收集点的,执法队员可直接认定。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6 | 建立制度、台账 | 责任人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责任人未建立制度或未提供、拒绝提供的;2.未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或记录不全的。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款。 |
第三章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办案流程
一、对生活垃圾投放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尽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严实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三)家庭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盆、植物和泥等进行分离后分类投放。
三、垃圾投放人义务及对应处罚
序号 | 义务 | 义务内容 | 认定违法标准 | 违反条例及处罚 |
1 | 禁止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在分类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内,执法人员可直接认定其违法。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花卉绿植 |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盆、植物和泥等进行分离后分类投放。 | 现场照片拍摄到单位未按照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垃圾,或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在相应的分类容器,执法人员可直接认定其违法。 个人未按照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垃圾,或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在相应的分类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责任人提供书面材料,违法事实明确的应当认定违法。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单位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对个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3 | 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 |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 | 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将大件生活垃圾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未投放至指定场所而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公共区域、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执法队员直接认定其违法。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款。 |
第四章 未按照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办案流程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义务及对应处罚条例:
序号 | 义务 | 义务内容 | 认定违法标准 | 违反条例及处罚 |
1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取得经营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我区禁止个人从事该项工作。其中,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不受该限制。 | 取得我市或我区主管部门发出的许可证,可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行为。其他情形,除驳运外,均认定为未取得经营许可。 | 违反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
2 | 合理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 生活垃圾手机、运输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合理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 是否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定性。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款。 |
3 | 运输车辆应具备的条件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配备的运输车辆,应保持密闭、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 | 对于运输车辆未密闭、未喷涂分类标识的,执法人员可直接定性;其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定性。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款。 |
4 | 按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治遗撒生活垃圾、漏滴污水。 | 对于遗撒生活垃圾、漏滴污水的,执法人员可直接定性;其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定性;造成噪声扰民、交通拥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由交警部门查处。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遗撒生活垃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漏滴污水)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频次、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遗撒生活垃圾的,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款;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5 | 不得混合收集、运输 | 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 现场检查收集、运输车辆、投放点,发现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6 | 建立管理台账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镇、街报告。 | 未建立管理台账的,执法人员可直接认定。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镇、街出具书面意见定性。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第五章 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办案流程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义务及对应处罚条例:
序号 | 义务 | 义务内容 | 认定违法标准 | 违反条例及处罚 |
1 | 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及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作业人员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处理,不得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 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定性。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未配备相应处理设施、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安装计量系统并联网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安装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系统,建立管理台账,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按照要求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 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定性。 | 违反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3 | 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依法经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 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定性。 | 违反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4 | 制定应急预案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遵守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 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定性。 | 违反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章其他说明
一、名词解释
(一)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
(二)绿化垃圾,是指园林植物在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或者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谢、花败、树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残体。
(三)家用化学品,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药品、药具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二、本指引制定依据
本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义务及处罚条例,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主要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印发)制定的,如有未详细说明的内容,可参考上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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