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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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0-05-26

      1、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4年7月实施)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

  (2)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6)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2、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劳动关系终止原因属非自愿性失业;

  (3)用人单位已在税务系统办理参保缴费的减员手续;

  (4)用人单位已终止备案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备案的单位与最后参保单位一致;
      (5)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如有欠费的应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受疫情影响单位申请延缴的除外);
      (6)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出具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2)《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5、新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7、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8、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答:(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失业女干部按女职工计算)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2)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7)已办理工商登记的;(8)失业人员死亡的。

  11、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1)劳动合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单位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

  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业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二)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14、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省外户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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