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和退役军人优抚类政策十问十答
来源:
撰写时间:2020-07-09
  一、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那些人?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的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

  三、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时限有要求吗?

  答:有。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四、如何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答: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于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五、退役军人补办评残的条件?

  答:服现役期间未及时评定因战、因公残疾等级,本人档案有记载或者有原始证明的,可以申请补评残。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六、退役军人补办评残个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个人提交材料:(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3)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本人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另外,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在;医疗事故致残需要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七、悬挂光荣牌的对象?

  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八、多重身份家庭如何发放光荣牌?

  答: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九、哪些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十、申请享受烈士遗属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户口簿原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四)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烈士关系的相关材料;(五)其他用于认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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