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香洲”栏目第四十期 专题解读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来源:
撰写时间:2021-06-11

  6月8日,“法治香洲”栏目第四十期特邀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新、虞爽一起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节目中,刘新律师就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新规进行了解读,解析了《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理念在监护规定上的充分体现,通过案例讲解了在校期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问题。虞爽律师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等社会热议话题进行解析;阐述了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亮点,如新增了“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专章,构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等;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物权编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收养制度、姓名权、居住权,教育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责任等问题作了讲解。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应为他们撑起保护伞,筑起防火墙。让《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守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2021.6.8第四十期 民法典_副本.jpg

法治香洲40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1


法治香洲40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2


  时  间:2021年6月8日

  主持人:珠海电台记者   

  嘉  宾: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新律师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虞爽律师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又到了本周我们学习民法典的时间,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他们是国家的发展的后备力量,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随着家暴,校园性侵害,校园暴力等事件的频繁曝光,在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体现和保护成为备受关注的部分。为此我们邀请了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的刘新律师、虞爽律师,将与我们一同分享,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带来了哪些影响,首先有请刘新律师为我们分析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条款的基本特点、总体变化有哪些?

  刘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从出生到死亡,是让咱们老百姓一生有法可依的法律,其中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发展期更容易受伤害,成为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主体被称之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也是国家公民,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这部“法典”的保护加成。从民法典整体来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主要集中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均突出了“最大利益和优先保护”原则。内容上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重新界定,完善监护、收养、抚养、居住制度等,均作出新增和修改,更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主持人:扫码买一瓶饮料,就是签约履约行为;乘坐公交来校上学,就是与公交订立并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用手机下载APP,就签订了一份授权的格式合同,类似的民事行为无处不在,是我们学习、生活中的基础活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不仅仅是18周岁以下,听说本次《民法典》对于重要年龄节点还有新增亮点,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等问题,有请刘律师为我们介绍下。

  刘律师:是的,法律虽然统一界定18周岁以下的主体为未成年人,但《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还有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殊年龄阶段:1、胎儿。民法典在总则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新规,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不仅为近些年热点的基因编辑等划出红线,也为一个生命从最开始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八周岁。《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的说,孩子在八岁的时候就可以在一些事上自己做主了,可以自己买铅笔橡皮了,当然也可以帮家里打酱油了。这也是本次《民法典》修订中的一大变化,过去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认为此次民法典中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至8周岁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和儿童成长发育的实际状况,扩大了民事活动中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适用范围,让更多未成年人有了表达意愿、行使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的个人权利的机会,有助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之一参与权的实现。3、十六周岁。《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18周岁以下的人不一定都是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对于年满16周岁且自己有主要生活来源收入的,视为法律上的“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责任与成年人一样。4、十八周岁。《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上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界定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当于赋予了未成年人一张“法律身份证”,对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主持人:说到这里我有一个疑问,刘律师您刚也提到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10岁下调至8岁的问题,和先前呼吁的性自主年龄的应当由14岁上调至18岁,是否存在矛盾呢?

  刘律师:通过主持人的提问可以看出,一直有跨界关注法律问题。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调和先前呼吁的性自主年龄的上调,我认为不存在矛盾,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调到八岁意在强调儿童的主体意识,最大程度尊重儿童的自主意愿;而性自主年龄的上调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对自己具有特殊职责的对象和存在权利控制关系的情况下无法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判断,也不能正确处理巨大的人身伤害。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但都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除了此次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的内容之外,我认为应该出台对残障,受家暴,留守等更加弱势的未成年人的针对性保护条款,完善国家临时监护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增加亲子教育的规定,以及考虑实际情况追究因过失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或重伤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等规定。

  主持人:刚才刘律师给我们分享了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父母却无法追回款项的案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未成年人拿着父母手机偷偷充值数万元网络游戏币、打赏主播,父母发现后可以要求平台返还吗?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一行为的效力?

  虞律师:好的,主持人,这个问题我来具体回答下,《民法典》明确,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规定:一方面,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相关事务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优势,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权益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年龄由过去的10周岁降到8周岁,其实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权利,给予了他们一些自由决定的空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相当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俗说,8岁以下的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最高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态度在2020年5月19日,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这一条文的理解有两点:第一,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充值打赏,所有金额都应当退还;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打赏,监护人可以请求退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主持人:谢谢虞律师的解答。近些年,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留守儿童”群体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因为客观或主观的原因导致父母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无法陪伴抚育小孩,这类情况在《民法典》中是否能找到解决办法?

  刘律师:同样作为父母,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可能更为感同身受。《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保护的基本理念在监护规定上体现的较为充分,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教育、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职责。既是道德需要,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而且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更是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比如父母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家中孩子谁来照料的问题,《民法典》中也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条规定特别具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职责。

  另外,民法典中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1、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4、对于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均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同时《民法典》第38条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确实悔改了,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前提下,恢复监护人资格。但有例外,就是对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上述新规,给基层组织、教育部门、妇联等的开展儿童维权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随着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行,与《民法典》相结合,增加、完善多项规定,进步一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主持人:刚提到,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细化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除了刚提及的监护制度外,还有哪些具体亮点二位律师能否给我们介绍下?

  虞律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很多突破性的规定,新增很多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1、新增了“政府保护”一章,第一次出现国家监护的概念;2、还有非常有现实意义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1)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2)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3、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方面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5、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数据和经验来看,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再犯率是比较高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保护阶段。

  主持人:提到未成年人遭性侵后,法律法规有对施暴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不懂得该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亲戚作案,受害人被威胁后不敢告诉父母,也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保护。那么《民法典》是否有考虑到这一特殊性,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条款来保护未成年人呢?

  虞律师:主持人的提问非常好,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屡见不鲜,且每每都会引起热议,此次《民法典》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条款值得关注的是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的条款。我之前接触的案件中就有受害人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成年之后想维权却过了诉讼时效的遗憾,这次民法典突破性地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一方面是给了受害者成年之后再去选择是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选择权,另一方面诉讼时效的延长也对加害者形成一定的震慑。根据《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认知有限,一是遭受性侵害后可能因心智不成熟害怕或羞于告知其父母家人,二是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其父母亲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导致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就性侵害损害赔偿,设置特别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助于受害人成年后排除意识及行为能力障碍,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其家人向法院主张侵权赔偿。说到这里,不得不提诉讼时效三年的问题,《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们都知道,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因此规定了权益救济的时间期限,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相应的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大家在发现权利被侵害时一定积极、及时主张赔偿救济。但回到未成年人案件中,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能保证一定公正的判决结果,还需要其他相应措施的辅助,比如多年之后性侵害的生物学证据往往已经消失,只能获得当事人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因此改变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另外加强针对此类案件办案人员的专业培训也很重要,尤其是心理学培训,以避免二次伤害并获得有效陈述。

  主持人:谢谢虞律师的分享,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更有甚者反而对受害未成年子女百般作践,将受害人推向绝路,造成更严重的悲剧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修改更是对未成年人多一层保护屏障。人身侵权的保护除了延长诉讼时效之外,具体到日常生活、学习中,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在学校待的时间,是仅次于家的地方。学校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尽到管理职责。但在校期间经常会出现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问题,这时候责任如何划分,也是很多家长、学校所关心的问题,刘律师能否为我们讲解下?

  刘律师:教育机构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责任,《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特别规定。我以一个简单的案例为大家讲解下,刘某、胡某均为某小学学生,上体育课期间,老师在操场指导一些学生训练,刘某、胡某与其他学生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看管。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齿受伤,先后到医院治疗多次,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300余元。刘某要求学校、胡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上述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这个责任该怎么来分配?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胡某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责任。本案发生时,刘某、胡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的孩子遇到涉案情况不需要学生或者家长证明,而是需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需要负责任,举证责任在校方。《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校方才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里的举证责任需要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来承担。这就教育广大同学们,嬉笑打闹要注意分寸,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原则上,足球、篮球、自行车等运动项目自身存在一定风险,参与者都是明知的,不能因为队友的正常运动行为受伤而主张侵权赔偿。

  主持人:孩子的生活、成长离不开校园,更不能缺少一个家庭的爱护,开篇两位律师介绍到婚姻家庭等编章中也有新增规定,能否具体给我们介绍下?

  虞律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物权编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新增了抚养权归属、收养制度、姓名权归属、居住权等问题。

  一、在离婚抚养权的分配上,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民法典》还增加了规定,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基础上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志。这一修改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8周岁,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文化影响,父母对于孩子跟谁姓,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姓氏归属问题更是有不小的争议,本次《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条款,一定程度扩大儿童的“选取姓氏权”,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规定使儿童的“姓氏权”不再局限于随父姓或随母姓,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三、《民法典》物权编第366条新增“居住权”规定,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弱势的保护,比如妇女、儿童、老人。而儿童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给予儿童居住权有充分的协议余地,特别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7-371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四、在婚姻家庭方面,我国的收养政策也有较大改动,首先是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其次是《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上述条款还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收养年龄由14岁以下提高到18岁以下,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是收养盲区,他们也可以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让他们也能体会到家的温暖。然后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数量限制,鼓励对这部分弱势儿童的收养,体现了对弱势未成年的保护。而且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自主意愿的判断。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以往的收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满足没有孩子的收养人的利益,这次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将被收养人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儿童拐卖和非法送养的不法现象,同时也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主持人:感谢两位律师的精彩分享。不知不觉节目也要接近尾声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障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让制度扎根,让措施落地,用司法之手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关于今天的内容两位律师还有没有要总结或补充说明的?

  刘律师:谢谢主持人,今天的分享是对《民法典》未成年保护条款的一个梳理。实际上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应为他们撑起保护伞,筑起防火墙。让我们期待《民法典》的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行,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守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主持人:好了,听众朋友,本次节目也到了跟听众朋友们说再见的时间了,再次感谢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刘新律师、虞爽律师的精彩分享。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保护伞”,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有助于使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素养,明白公民的行为边界,希望法治的种子能够在孩子们的心中生根、发芽!感谢您的收听,下期节目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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