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香洲”栏目第四十一期 进行禁毒专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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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1-06-29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和识毒、防毒的能力,震慑有毒物品犯罪,6月25日,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法治香洲”栏目第四十一期特邀雷速体育直播人民法院法官孙珑艳、雷速体育直播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萌、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杨辉讲解禁毒知识。

  节目中,杨辉警官给听众介绍了毒品的概念、毒品与“药品”的区别、吸毒的危害,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止咳水”和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新型毒品,以及青少年如何学会远离毒品。孙珑艳法官介绍了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特点、毒品犯罪的三大新变化和法院对打击毒品犯罪的举措,介绍了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涉及的“止咳水”“蓝精灵”“聪明药”等新型毒品,告诫听众朋友们不要随意代他人携带物品过境、药品必须在正规药店购买并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用真实的案例阐明毒品对在校学生的危害及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王萌检察官向听众朋友介绍了青少年毒品犯罪问题,随后讲解了区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理性关护帮教”“发送检察建议”、多元普法宣传,“法治进校园” 巡讲、深入基层普法、利用新型禁毒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等工作措施;介绍了推动毒品案件办理专业化规范化、完善办案责任制追究制度等职能。

  毒品是人类社会公害,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此次电台活动,普及了禁毒防毒知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防毒意识和辨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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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香洲”第41期——禁毒专项宣传1


“法治香洲”第41期——禁毒专项宣传2


  时间:2021年6月22  10:00

  主持人:珠海电台王路

  参加的嘉宾:

  孙珑艳:雷速体育直播人民法院法官 

  王萌:雷速体育直播人民检察院未检办负责人

  杨辉: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副大队长

  毒品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从毒品的流行时间顺序,我国又将其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等流行较早的毒品,一般从植物中提炼。典型的代表就是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其中以海洛因为首,其危害性以及成瘾性被称之为毒品之王。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甲基苯丙胺等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典型的代表有冰毒、麻古、摇头丸、K粉等。

  上面听您提到“药品”这个词,那么毒品与药品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一是以科研为目的,或在医生指导下用于治疗疾病的就是药品,反之就是毒品。如吗啡、氯胺酮、杜冷丁、二氢埃托啡等;二是有些物质最初用于医疗,后发现对人体危害极大而停止使用,目前在临床上是严禁使用的,如海洛因、大麻、部分致幻剂等;三是有些物质研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使用,如冰毒、摇头丸等。

  那么毒品的危害有哪些方面呢?

  首先是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其次是精神依赖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这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之前看到媒体报道过止咳水也会令人上瘾,请问喝止咳水也算吸毒吗?您可以给我们详细讲讲吗?

  专家指出:“药物滥用”与“吸毒”无本质的区别。“药物滥用”是国际上对吸毒行为的通用术语,“吸毒”是我国对吸食毒品行为的通俗称谓。二者所指的都是非医疗需要和目的,而长期采用某种方式超量使用具有成瘾性的违禁药品。因此,“吸毒”是“药物滥用”的俗称,“药物滥用”也就是“吸毒”。

  滥用“止咳水”,特别是长期大量连续服用“止咳水”会产生明显的毒副作用,会对人体的肾脏、肝脏等脏器或器官造成损害,使之功能减退,出现内分泌紊乱、低钾血症、便秘、恶心、情绪不稳定、睡眠失调、呼吸停顿等症状;会对脑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出现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癫痫、神志失常、中毒性精神病,甚至昏迷、心跳停止引致死亡等生理危害;还会导致心理行为异常及人格异化和社会功能退化,出现撒谎、脾气暴躁、自卑、自闭、自杀等问题。由于滥用“止咳水”成瘾较难戒断,滥用者很可能成为毒贩的潜在“新客户”,发展到吸食毒品,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外,含可待因的止咳水是处方药品,患者只有在获得医生开具的处方后才能购买这类止咳水,因此医院、药店在购买者没有出示医生处方就出售此类药品便是违法行为。而一些酒吧、网吧、便利店,非法药店、诊所出售含可待因的止咳水更是违法的,将受到相关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如果有发现违法经营止咳水的药店、诊所,酒吧、网吧、商店及网上销售的,应及时向药监、工商以及公安部门举报。

  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的人可能会说:吸毒花的是自己的钱,损害的是自己身体,为什么是违法行为?然而,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吸食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毒两年。所以,国家明确把吸毒视为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毒品呢?

  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1047种,其中约450种为近5年新出现的种类。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近3年就新发现50余种。为逃避监测发现查缉,新型毒品形态各异、五花八门,既有含芬太尼类、卡西酮类、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巧克力”、“毒糖果”、“娜塔沙”、“小树枝”, 也有含苯乙胺类、色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邮票”、“零号胶囊”;既有含麻醉药品氟硝西泮的“蓝精灵”,也有含精神药品LSD的“毒邮票”;既有添加γ-丁内酯(广泛用于工业领域的非列管化学品,可在人体内水解为精神药品γ-羟丁酸)的“咔哇潮饮”,也有将氯胺酮等进行掺杂加工或改换包装成的“奶茶”、“神仙水”,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青少年很容易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接触到此类毒品!因此,国家禁毒委下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全民禁毒宣传月”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把加强青少年新型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治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和关键环节抓实做好,教育青少年清楚地辨识新型毒品,清晰地了解新型毒品危害,清醒地拒绝新型毒品诱惑。

  马上6.26就是国际禁毒日,针对青少年应该如何学会远离毒品呢?

  首先青少年应该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吸毒者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认为生活无聊,从而去寻求刺激。其次要正确对待好奇心,青少年面对丰富多彩的世界好奇心格外强烈,好奇心是创造的源泉,但绝对不是用来尝鲜毒品的借口。平时注意多了解关于毒品的知识,知道其危害,警醒自己。还有结交良师益友,远离损友,很多青少年陷入吸毒的漩涡,都是被人唆使的结果。不要效仿个别“明星”“大款”的吸毒行为,要坚定自己的正确观念。最后,远离环境不明人员混杂的娱乐场所,要学会防患于未然,预防不良分子迫使你进行吸食毒品。

  1.问:好的,接下来我们请孙法官给我们介绍下香洲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类型

  1.问:香洲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数量?

  答:香洲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通过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2017年至2021年6月,香洲法院共审结涉毒案件910件,1000名毒品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近年来,香洲法院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也能说明雷速体育直播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显著。

  2.问:现在新型毒品花样繁多,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能否介绍下香洲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答:好的,近几年来香洲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涉及“止咳水”“蓝精灵”等新型毒品,先介绍一个新型毒品“蓝精灵”的案例。2017年12月,被告人郭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唐某约定,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唐某贩卖100粒毒品“蓝精灵”,郭某通过快递将毒品送至唐某在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的住处。2018年9月,被告人郭某再次通过快递方式,以人民币2500元向唐某贩卖50粒毒品“蓝精灵”。2018年10月,唐某被抓获,民警从唐某的住处查获吸食剩下的毒品“蓝精灵”8粒,净重1.7克,经鉴定,检测出氟硝西泮成分。最终,香洲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再介绍一个新型毒品“止咳水”案件,刚刚警官也有介绍。这个案件发生在拱北海关对澳门入境到珠海的旅客例行检查时,海关检查人员从三名水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了近60瓶止咳水。随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收购“止咳水”的幕后老板抓获,并从其经营的仓库内查获止咳水200多瓶。经鉴定,这些“止咳水”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这两个案例中,可待因属于麻醉药品,氟硝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均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长期服用会形成依赖性,并可能损伤人的中枢神经、造成行为失控等后果,对人体伤害极大。珠海毗邻澳门,这一特殊的地理位置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可能以一个人无法带多件物品为由,请求旅客帮忙带物品过境,并承诺给予一定的费用,部分旅客可能出于好意或贪图小利,帮陌生人带物品过境。这中间存在很大风险,因为帮别人携带过境的物品中很可能就存在违禁品。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大家要提高警惕,不随意代他人,特别是陌生人携带物品过境。

  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目前网络上流行一种“聪明药”,宣传学生吃了“聪明药”就能集中精神,提高学习成绩,一些家长在孩子备战中考、高考时,为了让孩子提高成绩,便听信宣传,购买“聪明药”给孩子吃,一开始,孩子吃了“聪明药”确实能提高上课专注度,精力提升了,学习成绩也提高了,但是与此同时,孩子伴有脱发、失眠等情况,停药后竟然出现头疼、恶心等症状,后家长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生告知他们所谓的“聪明药”竟然是毒品!这让家长错愕不已,悔不当初。那么我们来了解下“聪明药”究竟是什么?目前出现的“聪明药”以利他林和阿莫达非尼为主,利他林是中枢兴奋药,阿莫达非尼是一种抗抑郁药物,它们都属于一类精神药品,长期服用会产生一定依赖性,严重的话会对大脑造成损伤。我们看到,很多新型毒品都被披上了“无害”甚至“有益”的外衣,容易让人放松警惕,普通百姓容易误以为是普通药品而自行购买并服用。因此,大家如果确实需要服用药品必须在正规药店购买,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

  3.近年来,毒品侵害的对象出现了在校大学生,甚至未成年人,针对这类的毒品犯罪,我国法律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有的,比如香洲法院审理的一起在校学生向同学贩卖毒品的案例,案件中,被告人高某系珠海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18年4月某晚,被告人高某在外出实习期间,在云南省丽江市一客栈附近,以人民币360元向一男子购买6克毒品大麻,其中3克留作自己吸食,剩下的2克以人民币160元贩卖给同学伍某,另外1克以人民币90元贩卖给同学赖某。2018年5月,高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调查,他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由于被告人高某向在校大学生贩卖毒品大麻,属于情节严重,结合其具有毒品再犯、自首和立功等情节,香洲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还有一个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案例,案例中的被告人傅某于2016年6月至11月先后三次在珠海市某高校内,以70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大麻给杨某等人,其中部分贩卖对象为在校学生,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多次贩卖毒品,其中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最终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毒品逐步向校园蔓延,部分在校学生从毒品吸食者慢慢变成毒品贩卖者,这些本应意气风发、有所作为的青年人,却因坠入毒品深渊而自毁前程、锒铛入狱,实在令人痛心不已。毒品不仅严重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极大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为体现对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严厉打击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外,最高院还规定以下情形均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包括: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加大了针对特殊群体和在特定场所贩卖毒品的打击力度。

  4.问:近年来,香洲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有什么新变化?

  答:近年来,由于加强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香洲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毒品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等高科技实施毒品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且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二是新型毒品案件层出不穷,具有极强的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普通民众辨别难度增大,容易误食毒品而走上吸毒道路。三是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形式不断更新,犯罪场地也更加高级和隐蔽,比如高端KTV、别墅公寓、私人会所等。四是毒品犯罪主体呈现家族化、低龄化,比如夫妻、兄弟等家族成员共同参与贩卖毒品、在校学生参与贩卖毒品等。

  5.问:香洲法院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举措有哪些?

  答:一是香洲法院一直以来都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沟通与联动,共同研究打击毒品犯罪的长效机制,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强化禁毒效果。二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的毒品犯罪,对毒品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严重危害社会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三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强禁毒宣传。香洲法院通过公开宣判、庭审直播、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加强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毒品犯罪的危害及禁毒的意义,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侵害的能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问:两个嘉宾都说到青少年,那我们来跟雷速体育直播人民检察院未检办的王萌检察官来聊聊关于青少年的话题。 

  王:校园涉毒案件日益突出,今天在这里想和大家谈谈青少年涉毒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在青少年涉毒案件中所起作用。在办理未成年学生涉毒案件中,除严格依法办理,保障合法权益以外,检察机关还会注重理性关护帮教,引导规划人生;同时还着力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提出检察建议,打造无毒校园;此外,还编写了典型案例,开展多元普法活动,争取“办好一案,教好一方”。

  主持人:好的,我替热心听众先问检察官第一个问题:十四岁贩毒是不是不算犯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王: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刑法对贩卖毒品等8种犯罪行为单列出来,规定14岁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那是不是不满14岁就不用承担责任?

  当然不是。我们国家有专门的政府收容教养制度,通俗的讲就是工读学校,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由政府对这些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收容管教的。

  换一个角度来说,除了法律层面的惩罚,学校也会对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相应的处分,对未来学习生活影响很大……

  主持人:高校里是不是没有毒品犯罪?

  王:当然不是。先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案例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雅(未满十八周岁)与小丽为珠海市雷速体育直播某高校在读少女,因个人好奇涉猎毒品,为满足自己所谓“寻找创作灵感”的需求,向他人购买大麻供自己吸食。因尝试后效果不佳,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快感,也没有激发创作灵感,遂将毒品大麻闲置宿舍。某天20时许,购毒人员赵某用微信联系小丽购买毒品大麻,小丽与被告人小雅商量后决定将大麻贩卖给赵某。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梁某某从学生宿舍拿出装有大麻的瓶子交给赵某,获取赵某微信转账300元。

  民警在学校抓获小雅和小丽,在宿舍查获二小瓶黄褐色植物,分别净重0.5克和0.35克,(经鉴定,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成分。)

  主:这太让人痛心和遗憾了。

  王:是的,本案呈现三个特点。

  1.本案为高校贩毒案例,案例主角为未成年在读女生。

  校园原本应该是离“毒品”二字最远的一种存在,尤其是心智初成的高校学生;花季少女原本也不应当和“毒品”二字粘上关系,特别是贩卖毒品这类重罪;而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更不应当成为毒品犯罪的牺牲品。高校贩毒类案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高校也不是毒品犯罪的“法外之地”,应当引起重视。

  2.本案为闲置转卖案例,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漠。

  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未成年人毒品案件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被成年人利用作为贩卖毒品工具,如小东贩卖毒品案,其被成年人同伙以提供食宿、零花钱为诱饵,按照同伙指示递送毒品,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以贩毒为生;二是自己吸食毒品,偶尔在朋友圈中贩卖闲置毒品,本案中在校大学生因好奇购买大麻吸食,因法律意识淡漠,后将自有的部分大麻转卖同校学生。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青少年涉毒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对于毒品及毒品犯罪存在很多误区。譬如“少吸不上瘾,试试没关系”、“女生和毒品犯罪没关系”、“没满十八不用负责”、“卖卖闲置毒品不犯法”等等,因为没有牢牢守住拒绝毒品的底线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本案的发生并非个例,高校少女涉毒有一定代表性。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性,敏锐发现了本院受理的其他几宗贩毒案件都与辖区高校或在校学生有关。校园未成年女生涉毒有一定代表性,值得更深层次的关注。

  主持人:那检察官办理这类青少年涉毒案件需要做些什么呢?

  王: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各项特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报告、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多元帮教等各项特殊程序的落实。考虑到小雅是未成年在校大学生,在依法办理本案的同时,利用其非羁押的优势,结合其涉毒不深、生活环境相对单纯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其帮教,帮助其自觉远离毒品,重塑正确人生观,学习优秀女性的自强自立。经过帮教后小雅悔罪表现明显,降低了再犯可能。本案移送法院后又与法官积极沟通小雅的认罪悔罪态度,最终被告人小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元。

  主持人:那是不是判完就没事了?

  王:那倒不是。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小雅的犯罪记录封存,给她清零重新开始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考验期内仍然坚持定期回访小雅,了解其近况,敦促其自觉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鼓励其坚持梦想,朝设计师的目标努力。

  主持人:那这类案件有什么具体指导意义?

  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简化)

  2.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不应对其标签化,不能戴“有色眼镜”区别对待涉毒未成年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各项特殊程序予以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完善各项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报告、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多元帮教各项特殊程序,保障涉毒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理性关护帮教,引导规划人生

  首先,应当以个人悔罪为基础,引导未成年人知错自省。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因交友不慎或不能准确认识行为的后果而走上犯罪道路,犹如处于人生分叉路口,需要有人将其拉回正道。涉毒未成年人就是正处在此关键阶段,其涉世不深,未脱离校园,家庭对其关心支持,生活环境相对单纯,若因势利导,必能挽救。

  一方面,检察官应当利用讯问等机会进行法制教育,对涉毒未成年人阐明其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根据在案证据说明入罪理由,释法说明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坦白情节的从轻处理原则,并结合其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综合运用心理学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快速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引导其正视自己的行为和错误,勇敢承担后果。

  另一方面,在案件审查阶段乃至移送法院,都应当持续关注涉毒未成年人的悔罪情况、情绪变化和行为表现,定期与涉毒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联系,进行亲职教育,掌握学业进展情况和日常生活表现,确保能告别过去不良生活习惯和方式。引导涉毒未成年人真心悔过,争取能够表达彻底告别毒品的决心。同时积极引导涉毒未成年人对个人未来进行合理规划,表达个人理想愿望。

  主:那还有什么方面需要注意?

  王:其次,应当以家庭配合为支点,合力形成有效监管条件。

  家庭监管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拥有巨大能量,应当形成工作惯例,在日常工作中处处考虑安排家庭成员参与开展帮教工作,充分调动家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正向影响。

  以该案为例,通过组织家庭会议,倾听各方需求,暴露问题症结所在,明确共同目标,检方、父母和涉毒未成年人利益目标一致,共同为其改过自新、回归守法生活努力。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完善亲职教育,积极与涉毒未成年人父母沟通监管情况,引导父母调整管教方式,时刻关注涉毒未成年人的学习工作和心理情绪变化,倾听成长问题烦恼,帮助进行职业和人生规划,引导理解、关爱父母,表达感恩。

  家庭是每一个人的心灵港湾,良好的家庭关系和氛围,更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帮教工作中应当善于借助家庭力量,并注重修复家庭关系,而改良后的家庭关系又反哺帮教工作的开展和最终效果,两项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致力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最后,应当以案结事了为起点,长期坚持持续关爱帮教。

  判决生效似乎代表“案结事了”,但缓刑考验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关爱帮教的停滞。涉毒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代表着清零重新开始的机会,但不代表检察关爱的结束。此类案件还应将人员登记造册后定期回访,了解近况,敦促自觉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鼓励坚持梦想,朝自己的目标努力。

  主持人:那这个案件发生后,如何减少对高校其它学生影响?

  发送检察建议,构建无毒校园

  王:为防止毒品犯罪向高校渗透蔓延,为青年学生提供健康无毒学习成长环境,该案成功办理后还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及时向涉案高校及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并联手公安机关前往涉案高校调研座谈,定期回访涉毒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在对涉案高校的检察建议中,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学校安全管理漏洞进行梳理和原因分析,提出具体整改建议:

  一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摸排校园涉赌隐患。强化对学生宿舍的巡查监督,做好排查工作;在教学中要注意观察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介入和疏导;加强与校园警务室沟通协作。

  二是联合政府职能部门,整顿校园周边环境。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城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定期排查校园周边可疑人员和无证商贩。

  三是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引导学生远离毒品。通过宣传栏、禁毒主题展览、专题教育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提高学生对于毒品危害的认识和警惕。

  四是保护涉毒学生隐私,帮助迷途学生回归。对于涉毒回归学生,要做好隐私保护工作的同时帮助其重建良好行为习惯,避免再次涉毒。

  在对公安机关的检察建议中,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加强与校方联系合作,建立警校联动机制,如民警驻校巡查、建立涉毒线索报送通道等,适当倾斜警力参与校园内部及周边无毒环境的建设。制定契合高校需求和当代大学生特点的禁毒宣传方案。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管控,投入警力排查校园周边可疑涉毒人员,加强对辖区内吸毒人员、快递行业等重点人群的管控,摸排校园周边商业经营情况,发现涉毒线索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此外,还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制定契合高校需求和当代大学生特点的禁毒宣传方案,积极运用网络、媒体等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确保禁毒宣传入脑入心,切实提高禁毒意识。

  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也不应当消极等待回复,可以考虑主动出击,该案办理后就是联合公安机关前往涉案高校调研座谈。座谈会上,校方负责人对校内涉毒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因做了深入剖析,介绍了自案发以来校内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成效,并表示提出的检察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校方将在今后工作中将对照《检察建议书》继续加大排查、整顿力度,排除涉毒隐患。与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也表示将以校园警务室为基础,建立校园涉毒线索快速处理机制,同时统筹辖区禁毒力量,共同建设无毒校园,切实将提出的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实地走访,联合座谈的收效理想,检察机关还应当持续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主动询问查访落实情况是否与书面回复一致,确保检察建议发挥实效,真正做到刚性检察建议的效果。

  主:这种检察建议的确不错,那除了高校内,普法范围会扩大一些吗?

  总结类案规律,多元普法宣传

  王:禁毒工作须常抓不懈,作为毗邻港澳拥有全国近四分之一出入境流量的主城区,常年办理大量毒品犯罪案件。但高校在读女生的毒品犯罪案件让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禁毒宣传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且禁毒宣传须从小抓起,从基层抓起,以禁毒宣传为切入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效果更好。

  第一,总结类案规律,查找青少年理解的法律误区,将禁毒宣传贯穿在 “法治进校园” 巡讲活动中,向学生介绍新型毒品的形态和危害、毒品犯罪的多种形式等内容,号召学生自觉抵制毒品。将真实案例通过隐私处理后编辑成有教育意义的案例,并将该案例融合在校园法治宣传中,将坏事变好事,以此警示在校学生,确保实效。

  第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基层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检察机关应深入辖区多个社区开展禁毒宣传活动,通过趣味游戏、有奖问答、传单派发等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居民认识毒品危害及毒品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基层禁毒宣传到位。

  第三,开展多元普法宣传,利用新型禁毒宣传阵地大力开展。疫情期间,不能前往社区、学校等地开展实地禁毒宣传,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开始尝试禁毒云课堂的录制,总结该案办理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推出了《未检姐姐帮帮忙》这一新型禁毒宣传节目,效果良好。短期内已有近十万的播放量,也被公安部禁毒局官方微博“中国禁毒在线”采用,扩大了宣传范围。因此,总结未成年人涉毒类案规律后可以考虑精选青少年可能遇到的违法陷阱、刑法疑惑等法律问题,由检察官通过情景模拟、以案说法、法理分析等易于青少年接受的方式说明说透,达到法治教育入脑入心、有效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课程还可以在“两微一端”及合作的微信公众号推出,与教育局合作下发课程光碟充实学校法治宣传素材,不断扩大课程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保证辖区乃至全国青少年无差别享受优质法治资源和教育。

  主:检察机关除了上面的职能,还做了些什么?

  王:还有很多工作内容。

  1.建立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公检法衔接协作机制。对于重大敏感毒品犯罪案件,我院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规范取证活动。完善公检法衔接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沟通,尤其是对于毒品案件量刑问题多与法院沟通协商。

  2.推动毒品案件办理专业化、规范化,提高查办毒品犯罪案件质效。我院毒品犯罪案件现由我院第一检察部专门办理,多次针对办理毒品案件进行培训讨论,依法对相关法律适用做到精准化、专业化。

  4.加强毒品案件监督力度,完善办案责任制追究制度。毒品犯罪案件多为引诱侦查,立案监督案件较少。对于审判监督方面,我院对毒品案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不仅有力地指控犯罪,还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法院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立功自首等情节、量刑进行全方位监督。但我院承办人普遍缺乏对毒品案件精准量刑的经验,亟待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与此同时,不断完善和运用检察官绩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追究及其他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出现办案质量问题乃至办错案,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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