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香洲”栏目第五十一期 《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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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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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香洲第51期——《民法典》解读1(黄言熙律师)

法治香洲第51期——《民法典》解读2

法治香洲第51期——《民法典》解读3

  时  间:2022年5月31日

  主持人:珠海电台

  嘉宾:何雅、刘小燕、黄言熙: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

  分工:何雅律师:具体法条解读(婚姻家庭、继承)

  刘小燕律师:具体法条解读(物权、侵权)

  黄言熙律师:政策解读、法治宣传、具体法条解读(总则、合同)

  主持人: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着14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梦想,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十分密切。民法典已开始实施了,但是很多听众朋友对民法典应该还不是太了解,黄律师,您能先介绍一下《民法典》吗?

  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实施关系千家万户,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方位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被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通俗讲,《民法典》就是群众在民事活动中的百科全书,全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都可以在这本《民法典》中找到指引和何律师案。

  主持人:黄律师,《民法典》的内容这么全面、与群众息息相关又对群众这么重要,它的诞生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黄:《民法典》表决通过,是依法治国划时代的里程碑。这部《民法典》从生命孕育开始到生命有尊严的结束,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人的权利书写,是我国目前最长的、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民法典》的诞生,集守卫人民的各种规则之大成,让“人民至上”更加闪耀。《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事件。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最大的良法就是为人民而立法,最大的善治就是为民生而治。法律服务于人民,只要人民有关切,法就有回应。《民法典》的诞生将为人民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护,再次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全民意志。

  主持人这部《民法典》的诞生真是意义非凡,据我了解,民法典有很多亮点。比如现在我们经常听到的,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扩大遗产范围、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30天的离婚冷静期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亮点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呢?

  黄:确实《民法典各分编都有亮点,除你刚说的之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整部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权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冒犯和侵害,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物权编里用益物权中增加的居住权可能是影响百姓最大者之一,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以房养老卖给他人,夫妻离婚一方没有产权又无房居住等等,都可以设立居住权。

  侵权编里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也就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即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亮点非常之多,一会我们可以通过案例的方式继续跟大家分享。

  主持人:通过案例的方式会让听众朋友们更好的理解其中的一些规定,以案释法。我想请问黄律师,小张在下班路上看见一男子向一女子施暴,小张向前阻止,在这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男子打烂了,该向谁索赔?

  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小张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

  主持人:就是说既可以向侵权人也可以向受益人索赔。那我们经常听到熊孩子给主播打赏的事件,家长可以怎么利用《民法典》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黄:我说个案例吧,陈女士的孩子彬彬是个很乖的男孩子,9岁时就能帮助妈妈打酱油、买菜。陈女士因忙碌无法陪伴彬彬时,就会让他玩自己的手机。10岁时,彬彬观看网络直播,并学着别人帮主播刷“火箭”,但并不理解购买这些东西扣的是妈妈卡上的钱,一会儿工夫就花了两万元。陈女士知道后又气又急,这笔钱还有可能追回吗?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9岁的彬彬来说,买菜、打酱油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时,该行为在民法上是有效行为。但与买菜不同,10岁的彬彬观看网络直播,打赏主播两万元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若能证明彬彬的打赏行为确实未经监护人的同意、追认,陈女士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相应的款项。

  主持人:现在手机普及度如此之高,相信社会中这种现象不会少,那么何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给到大家的呢?

  黄:刚才所说的,虽然出现小孩打赏主播的问题出现时,法律是有规定可以维权,但鉴于维权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都不小,我们律师建议还是要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监管,限制问题的出现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主持人: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法典》的温度和弹性,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智力来判断。

  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我曾看到一个报道,刚满18岁的小娟考上了外地的一所大学。入学后独来独往,很少与人交谈,她的异样引起辅导员的注意。在辅导员老师的关心下,小娟才说出埋藏在心里的秘密。原来,小学时她曾被邻居性侵,妈妈并未发现这件事,年幼的她也不敢说出去。

  小娟遭受邻居性侵害虽然是在小学时期,但是依照从18周岁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小娟此时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中,受害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不懂该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亲戚作案,受害人被威胁后不敢告诉父母,也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保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了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助的机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力地震慑那些心怀不轨之人。

  主持人:说到侵权的问题,那请刘律师给我们介绍下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及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两条规定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举个例子,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

  主持人:其实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到侵害的情况,如果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维护权益?

  《民法典》新增“自助行为”条款,也就是自力救济自助行为,但也明确了其限制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小陈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陈是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小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应当立即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明确了适用条件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并规定“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并不赋予受害人百分百的免责权力——“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比如说小黄参加了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这种是否构成侵权?小黄能否向对方请求赔偿呢?刘:如果对方球员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认定为侵权。这是《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也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但注意,这一条文也不是所有组织或者参与者的“免责尚方宝剑”,任何组织或者参与者也都应当尽到自己的应有义务,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主持人:刚刚我们聊的都是《民法典》总则编跟侵权编的内容,生活中我们处处都跟合同打交道,刘律师跟咱们聊聊生活中的合同吧。

  刘:可以,就拿我们最熟悉的网购来说吧,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损毁的风险谁来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和《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签收之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还有就是房屋租赁,租客在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租客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租客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便房子卖了,租赁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

  如果租客想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有其他租客来看房,这时该租客有什么权利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所以在相同条件下,原本的租客有优先承租权。

  主持人:说到房屋,那我们比较关注的是物权这一块,《民法典》关于物权的有无新增重要的点?

  刘: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像前面律师也提到了“买卖不破租赁”,在逐步贯彻落实“租售同权”的政策下,“居售同权”也应运而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也就是说通过遗嘱方式也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那有关于遗嘱、继承及婚姻方面的案例,我们由何律师给我们分享下我们先看下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主持人: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主持人:一般情况下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离婚时提出的请求,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规定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呢?

  :是的,大多数人往往是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才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主张,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在没有提出离婚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提出分割财产的规定知之甚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或者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对方又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这条规定也是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前秘密转移财产或者是婚内以其他方式购买不动产,比如登记在第三人的名下,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又或者是要满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支付医疗费的情形.

  主持人:刚才提到协议离婚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及操作和制定的意义?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主持人:对于这条规定协议离婚冷静期具体怎么理解?这也是现实中很多人无法理解的.

  :法典实施后,原来协议离婚最少只需要跑一次民政部门、一天即可办理协议离婚,则变更需要至少跑两次民政部门、最短需要三十一天才能办理完离婚登记程序。如任何一方期间少带材料,为补充材料,可能需花费更长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

  结合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分三步.第一步 申请与审查: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共同至夫妻(均为中国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婚。婚姻登记员对双方提交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第二步冷静期:双方回家静候三十日。这是第一个三十日,也就是大家说的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无论任何原因不想再离婚的,单方即可持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至民政部门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审核后,换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这也就意味着,第一步双方共同的离婚登记申请作废,如还想再离婚,只能诉讼离婚或双方协商一致后再次到民政部门申请,即回到第一步重新申请。第三步领取离婚证:如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双方都没有向民政部门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则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即第二个三十日,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未能在第二个三十日期间内持相关材料共同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被动撤回),和主动撤回离婚申请的后果相同。

  主持人:也就是说根据这条规定则变更需要至少跑两次民政部门、最短需要三十一天才能办理完离婚登记程序。如任何一方期间少带材料,为补充材料,可能需花费更长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

  :是的,有人认为在离婚冷静期的最后一天领取离婚证,实际上是没有解读清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混同了冷静期三十日和第二个可领离婚证的三十日。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还是因为近几年离婚率增高不下。离婚率过高,从社会层面而言,不利于社会家庭的整体稳定与和谐;而且现实中确实不乏一些冲动离婚,通过冷静期三十日给双方就离婚问题重新思考和考虑的机会,可以挽救部分婚姻。

  主持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支持人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主持人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主持人关于继承,我们听众朋友们也有很多问题。我们经常会说“父债子还”,父债一定子还吗?

  我举个例子跟大家解说一下这个问题。老王生前曾向小明借款20万元,经小明多次讨要迟迟未还。老王去世后,小明找到老王的儿子小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对其父亲老王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小王当庭表示其已放弃继承,故不应承担其父亲的债务。请问,小王需对老王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何律师:俗话说父债子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子女本不承担还款义务。若父亲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亲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观之,父债是否需要子偿,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本示例中,小王已明确放弃继承老王的遗产,故无需对老王欠付小明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小王未放弃遗产继承,若20万元的借款金额超过了小王继承老王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小王也可以不用偿还。

  主持人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主持人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主持人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主持人: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主持人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主持人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主持人:这些都是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难怪说《民法典》是生活社会的百科全书。听众朋友们,本次节目接近尾声了,在节目最后,请黄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我们群众遇到问题,在雷速体育直播哪里可以询问到免费的公益律师,得到专业的解答?

  黄:

  第一、雷速体育直播法律援助处,工作日上班时间都有律师在值班,地址是雷速体育直播人民东路518号雷速体育直播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一楼,在新村巴士站旁边,电话:2512148。

  第二、社区居委会,全区126个社区,均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配套一名法律顾问,律师每个月有两个半天在社区居委会为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听众朋友们想了解社区律师的值班时间可到社区居委会询问。

  第三、雷速体育直播检察院和雷速体育直播法院,工作日上班时间都有律师在这两个部门的群众服务大厅值班,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雷速体育直播各个街道办事处都有律师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值班时间各个街道有所差异,要以街道公布的为准。

  大家遇到法律相关的疑问需要律师帮忙解答,都可以我上述提到的这些地点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主持人:好的,看来群众想找免费的公益律师咨询还是有很多渠道的,也感谢这些公益律师为法治社会建设作出的贡献。再次感谢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何雅、刘小燕、黄言熙三位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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