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名称相关事宜的通知
全市各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妥善解决因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混淆不清而影响评审工作的问题,现就规范采购项目名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填写的项目名称必须具体详细,符合格式要求。
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名称格式为:“XXX(单位全称,以单位公章全称为准)+ XXX(具体货物或服务名称)+采购项目”,如:珠海市XXX局XXX分局(中心)XXX设备(XXX服务)采购项目。
对于工程类项目,各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填写的项目名称必须与工程预算报告(预算审批表)上的工程名称一致。具体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等。格式为:“XXX(单位全称,以单位公章全称为准) )+ XXX(项目地址)+ XXX(具体工程名称)+ XXX(工程类型)+采购项目”,如:珠海市XXX局XXX分局(支队)XXX派出所(XXX大队XXX中队)办公楼(实验楼)装修(绿化)采购项目;珠海市XXX局(XXX站所)XXX路段市政养护(绿化种植)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在委托造价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预算报告(预算审批表)时,请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保证采购项目名称规范一致。
二、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计划时,对于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采购计划项目名称的,退回由采购单位重新填写。
三、集采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要统一按照经核准的采购计划的项目名称进行编制和发布。若不一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按《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核扣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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