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3-06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和政〔2021〕8号
- 发布机构:和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16
- 内容概述: 和平镇人民政府 雷速体育直播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 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政〔2021〕8号
和平镇人民政府
雷速体育直播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
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雷速体育直播印发〈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和《漳平市人民政府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21〕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求
1.住宅建设审批要求。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含拆旧建新、危房改造、安置房)的,必须做到先报批后建设,持证挂牌动工。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一经查实,无论是否符合条件,一律坚决拆除。
2.选址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和平镇乡镇、村庄总体规划,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地段。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占用耕地、林地、道路、河道建房等违法情形,离国道外缘不少于20米,离省道外缘不少于15米,离县道外缘不少于10米,离乡、村道外缘不少于5米。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一经查实,无论是否符合条件,一律坚决拆除。
3.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有住宅、出租或出卖原住房的村民不予再批准住宅用地。建新必须拆旧,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建新房的,原有的住房及所拥有的空心房、旱厕必须拆除,原有宅基地须交还村集体,原有的住房、空心房、旱厕未拆除的,一律不予审批宅基地建设。
4.房屋面积要求。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其中3口(含3口)以下限额80平方米;4-5口限额100平方米;6口(含6口)以上限额120平方米。
5.风貌管控要求。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必须符合农房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房屋外立面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外墙不裸露),颜色以灰色或白色为主,屋顶采用斜屋面,斜屋面以藏青色、橘红色或灰色为主,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由镇村建站提供参考)。
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农户书面向村土地协管员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村向驻村领导报告,镇政府再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镇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勘察和调查,了解家庭人员居住情况。经核实无异议后再由农户填写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建房用地范围,房屋建设设计方案,并向所在村里缴交建房装修保证金,具体由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证金在建房完成并通过镇级验收后全数退还。动工放样后由镇村建站人员到现场对照是否超出原宅基地范围,是否按审批意见进行建设。
2.村级受理及审批前公示。各村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审议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重点审查申请对象资格是否合规,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选用位置、用地面积是否合规,有无影响邻居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3.镇组织联审。成立和平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和委〔2021〕16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兼任,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宅基地申请过程中的材料接收和出具工作,联审成员由自然资源所、经管站、村建站等部门组成。窗口在接到建房申请资料后,联审成员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主干,水利站、公路工作站、林业站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复审,联审程序如下:
(1)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审查通过的由经办人员在“自然资源所审核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2)经管站:负责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缴交装修保证金的银行凭证等材料是否齐全。审查通过的由经办人员在“经管站审查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经管站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漳平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3)村建站:负责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管控要求,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查通过的由经办人员在“村建站审查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4)其他相关部门:拟申请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电力等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4.镇政府审批。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在申请对象所提交的材料通过各部门联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交镇长办公会研究(每个月召开一次),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镇政府在“乡镇政府审查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申请人在取得以上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镇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和镇驻村人员、村国土协管员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全程管理。
镇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核查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和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核查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规定;摸清掌握申请人原有住房及所拥有空心房等情况。
二是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建设工程中,要定期对在建房子进行巡查,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重点核查是否按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外墙是否已进行装修;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原有住房及所拥有的空心房、旱厕是否拆除。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5),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通知所在村退还建房装修保证金;未通过验收的,由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没收建房装修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查处。
四、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镇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统筹使用;并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镇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村级组织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社会监督渠道
为收集违法违规建房有关信息,特设立违法违规建房举报电话7588065。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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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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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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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年 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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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人均 宅基地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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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人均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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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还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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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
□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地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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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拟建位置 |
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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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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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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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m2 2.未利用地 m2 3.农 用 地 m2 (其中耕地 m2 、林地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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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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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 |
□委托设计 □选通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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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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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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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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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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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所审查意见 |
(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查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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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站审查意见 |
(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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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建站审查意见 |
(农房建设审查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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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审查意见 |
(涉及林业、水利、公路、文化旅游、电力等单位的,应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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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查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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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 审批情况说明 |
(涉及农用地审批的,填写审批机关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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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坐落 平面 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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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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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单位: 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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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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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各地可参照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表单。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和平镇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和平镇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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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建设的时间。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 )农宅字 号 (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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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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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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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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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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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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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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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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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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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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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四 至 |
东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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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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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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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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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建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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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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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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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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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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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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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建筑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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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宅基地退还情况 |
□不属于 □应退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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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制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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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验收 意见 |
(盖章) 验收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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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发放本验收意见表。 2.本验收意见表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请妥善保管。 |
漳平市和平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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