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3-0600-2021-00009
  • 备注/文号:和政〔2021〕12号
  • 发布机构:和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1
  • 内容概述: 和平镇人民政府雷速体育直播转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和平镇人民政府雷速体育直播转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1-07-21 15:10

  和政〔2021〕12号

  和平镇人民政府雷速体育直播转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龙岩市野外用火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1〕22号)

  和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漳平市和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2021〕22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

  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积极消灭、奖惩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经营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野外用火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将野外用火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

  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野外用火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乡、村两级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乡规民约,规范野外用火活动。发现野外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110及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告,并帮助做好野外用火早期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牵头做好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依法制止森林防火区野外违章用火行为,并根据职责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侦办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制止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治安处罚案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野外用火引发大气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和综合防治,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依法制止村镇农田野外违章用火行为,并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住区垃圾、树叶焚烧和其他野外用火监管,并根据职责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在发生森林火灾后组织森林消防力量前往扑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烟秆由烟草部门负责)有关工作,加强农业生产防火宣传,规范焚烧秸秆、田埂草等行为。各级民族与宗教部门负责规范各类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涉及活动区域用火管理,依法制止在宗教场所周边违章用火行为,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公墓区野外用火管理,规范公墓区祭祀用火行为,加强绿色文明祭祀宣传教育。各级文旅部门负责规范辖区内A级以上景区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野外热点监测,并及时向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燃气等部门负责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沿线的野外用火监管职责。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以下用火行为:烧纸、烧香、点烛、坟前燃放烟花爆竹、社公(伯公)等祭祀用火;烧杂炼山、烧灰积肥及焚烧秸秆、杂草、田埂草等农林事用火;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施工作业等户外活动用火;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烧熏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其他工业固废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公路、铁路、通讯、电力、燃气沿线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高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一条 非森林高火险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因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办理。国有林场野外用火审批委托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由国有林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审批过程中,各单位一律不得向用火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区域地点;

  (二)防火隔离带符合规定要求;

  (三)需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防灭火工具准备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全规范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联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适时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宣传文明防火公约,依法制止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山入林,并对相关物品实行登记,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划定为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防火检查劝导站,设立禁火标志,开设阻火路或防火隔离带,实行用火管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森林防火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营建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毗邻森林地带依法划定高火险区域,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穿越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的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移动通讯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线路防火巡查检查,开设防火隔离带,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相关职能单位和个人未履职尽责,其上级职能部门应当主动约谈、通报、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是指在野外及户外进行生产或生活等一切使用火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油菜、花生、大豆、甘蔗、烟等作物的地上茎秆、枝叶。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早期处置工作是指开展防火巡护宣传,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个人报告,及时劝导、制止和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野外用火行为案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理局负责,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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