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3-07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和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31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和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漳平市和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一、执法事项:见《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漳平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四、承办机构:漳平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五、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漳平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二)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
下午:14:30-17:30(冬令时)
(三)电话:0597-7581820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期限60天。
七、监督方式: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政府网站平台进行公示。
十、具体流程
(一)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普通程序)
注:1.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经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其他案件移送的在哪一环节进行不作硬性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经过听证程序的,需在听证完毕后进行法制审核。各执法部门可依照《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扩大法制审核范围,但在哪一环节实施,不作硬性规定。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先行组织听证,提请法制审核后,再实施负责人集体讨论,其他案件由执法部门自行决定在哪一环节实施负责人集体讨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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