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3-07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闽龙漳平和平罚决〔2024〕10号
- 发布机构:和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4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漳平和平罚决〔2024〕10号>
当事人:潘宗炎,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1年11月,身份证号码: 350521196111****** ,住所:漳平市铁路地区二段16栋201
当事人潘宗炎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一案,经漳平市和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9月21日凌晨四时许,漳平市和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漳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和平派出所开展执法行动,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证进入场所,亮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临时搭建的铁棚仓库内(约60平方)有3格个猪栏,内有5头活猪,一个液化气灶,灶上放置大口铁锅,边上有4头已经杀好的生猪(3头已分割好,另一头正在分割),地板堆放猪内脏,一个杀猪架、一个木板切肉平台,铁棚门口处停有一辆三轮摩托车,架上放置宰后的生猪肉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日,本机关依法立案。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属从事非定点屠宰生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屠宰刀具14把和私宰生猪肉,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并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陆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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