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上级标准化事项目录: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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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350881MB0404670TQR000156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7 |
实施编码: |
12350881MB0404670T4000715001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50881MB0404670T400071500100728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实施主体: |
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法定时限说明: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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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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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电子证照一键核验一键下载材料范本
办理情形选择
1;权利人名称(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更
2;坐落变更
3;改扩建、分割、合并
4;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用途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利人名称(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更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5*权籍调查成果
6*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7*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9*涉税联系单
10*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11*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2*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办理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步骤: 受理
办理人:陈晓萃、吴明媚、庄家惠、刘腾、张秀芳、张晓珍、卢晓玉 办理时限:当场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结果:
同意受理
2
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人:施建峰 办理时限:当场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结果:
同意办证
3
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人:邓文荣 办理时限:当场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结果:
同意办证
办理流程图: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网上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业务经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现场办) |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中心7号至21号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8路、K1公交车至商贸站下车,再前往漳平市政务服务中心 查看地图>
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方式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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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三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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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四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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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五星)】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
实名认证帐号 |
电子材料审核,结果快递送达 |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
办理依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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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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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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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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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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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级别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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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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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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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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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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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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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年3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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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级别 |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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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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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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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名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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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土资规〔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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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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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年5月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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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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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9.2.1条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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