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林业改革发展,2020年11月,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漳政办〔2020〕4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由于原有的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号)相抵触,特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现实背景
随着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偿标准的提高,社会群众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天然林保护越来越关注,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补助经费发放越来越在意。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部分乡镇(街道)对村居的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管理不到位,部分乡镇监管缺失,原有《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解决措施和相关制度规定,已不适合当前资金管理,根据省级最新管理办法精神,我市《资金管理办法》也作出相应的修改。
三、范围期限
《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今后补偿标准如有变动,且上级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18条。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的实施范围和依据、总体要求原则、主要内容、资金拨付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以及对各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作了明确,核心内容是明确新的补偿标准、规范资金发放流程、提高资金监管。
第一章第1条至第3条,主要包括起草的目的,文件依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定义和资金用途。
第二章第4条至第9条,主要包括依据国有、集体、个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补助标准和分配方法,明确了林权所有者补偿、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占比和使用原则。
第三章第10条至第13条,主要包括依据国有、集体和个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资金拨付方式,明确了村级监管责任和乡镇(街道)对护林员的监管责任。
第四章第14条至第16条,主要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第17条至第18条,主要明确了《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机关、执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五、修订内容
1.明确了村集体的补偿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补助经费的支出和管理。
2.明确了个人所有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费通过银行采用“一卡通”的支付方式,“直补到户”直接兑付至林权所有者的社保卡,有效避免已死亡人员仍继续领取补助资金。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漳平市森林资源管理站,电话:0597-782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