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雷速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22〕5号)《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并结合《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修订)》(龙政综〔2019〕131号)《漳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试行)》(漳政综〔2006〕261号)《漳平市农村环卫运营县域市场一体化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指导乡镇(街道)贯彻落实《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依法行政,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增强主体意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保障与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进展
起草单位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咨询、参考、走访后起草,2024年5月27日党组会讨论研究后修改完善,2024年6月4~7日通过协同内网发送包括漳平市15个涉农的乡镇(街道)和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2024年8月16日提交市司法局审查后修改完善;2024年8月19日起在漳平市政府网公开意见征集,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8月20日组织单位法律顾问开展审查,总体评价认为文件合法有效,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2024年8月14日,漳平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原则同意本意见,要求住建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后,报政府常务会研究。2024年10月25日,漳平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研究,原则同意本意见,议定由住建局负责,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2024年11月22日,经漳平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部门会稿,市政府审阅、审核通过后,由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漳平市农村环卫运营县域市场一体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即漳平市各乡镇镇区和村庄及桂林街道部分社区村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一)收取对象、方式和减免对象
1.收取对象:本市农村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派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等,范围为《漳平市农村环卫运营县域市场一体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
2.收取方式:(1)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收取。(2)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3)收费应出具票据,公开透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听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意见后组织收取、定期公示。
3.减免对象:(1)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凭证件申请减免;(2)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靠自身力量无法付费的人员,核实后给予减免;(3)地理位置偏远或交通条件恶劣适当减收。减免对象一年一议,对外公示。
(二)收取标准、资金使用
1.收取标准:(1)每户每年收取:3人及以下60元、4人80元、5人及以上100元,其中单人户和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2)派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参照《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修订)》(龙政综〔2019〕131号)的标准减半收取。
2.资金使用:(1)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2)专户管理、专户核算,按效支付。(3)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各乡镇(街道)不得超标准收取。(4)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惩措施
1.对于乡镇(街道),应收人口收取率在80%及以上的行政村数量,达不到80%的,暂停申报市级各类优秀、示范项目;达不到60%的,暂停申报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项目;达不到50%的,暂停申报各类项目。
2.对于行政村,应收人口收取率,90%以上的,优先推荐为各类优秀、示范奖补项目;达不到80%的,暂停申报优秀、示范项目;达不到60%的,暂停申报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项目;达不到30%的,暂停申报各类项目”。
3.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补助资金,根据开展收费的村庄实际收取人数,按比例下达各乡镇(街道)。
六、注意事项
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按照属地原则,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配合下,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开展。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的,以自愿为原则,收费票据注明自愿捐资,附自愿说明。
2.减免对象一年一议,对外公示。其中,享受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向乡镇(街道)申请核实减免;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靠自身力量无法付费的人员,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报送核实减免。
3.每户人数按上年度年末居住人口为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核实后对外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查。
4.各乡镇(街道)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市级举报投诉电话:0597-3271007、0597-7832121。
七、关键词诠释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实施范围,指城市保洁区以外的城乡接合部、集镇、村庄,包括赤水、拱桥、官田、和平、灵地、芦芝、南洋、双洋、吾祠、西园、溪南、象湖、新桥、永福等14个乡镇镇区、村庄,以及桂林街道的黄祠村、瑞都村、山洋隔村、石坂坑村、高明社区(不含高明新村)、厚福社区、南美社区等。
专户,指各乡镇(街道)统一建立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
按效支付,指各乡镇、街道按照《漳平市农村环卫运营县域市场一体化项目考核细则》(漳住建〔2023〕164号)开展的绩效考评。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经办人:江女士,联系电话0597-7832121
张先生,联系电话0597-3271007
地址: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号B栋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