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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1 16:06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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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蒋振明:

身份证号码:352626xxxxxxxx161X

  址:漳平市新桥镇逢湖村连坑路12

 

我局于2021615对你户违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208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漳平市新桥镇逢湖村连坑新村的土地建房,现场勘验:现已搭建好一幢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现用于个人建房。经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计算,该地块总占地面积99.3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9.34平方米,其中建筑总面积320.70平方米,核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基本农田保护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涉及土地为旱地99.34平方米,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漳平市新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允许建设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现场照片;

4、        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位置图;

5、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图;

6、        漳平市新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基本农田保护图等有关材料。

 我局于202175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你于202175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99.34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9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

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99.34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计人民币玖佰玖拾叁元肆角整(¥993.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志平、余振明

  话:0597-7537186

  址:漳平市江滨路626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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