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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16 10:44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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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0〕81

被处罚人: 漳平市永固建筑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33FD0H11

经营者吴余葵

 址:漳平市菁城顶郊社区乌坑

漳平市永固建筑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永固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执法大队调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漳平市永固建筑石材加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破碎生产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规定,2020年6月18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永固加工厂相应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永固加工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2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2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资产评估报告书》(闽华茂评报〔2020〕龙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6月10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20年6月1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告字〔2020〕3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拍照等相应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漳平市永固建筑石材加工厂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5546.00)。

(二)责令停止建设

责令漳平市永固建筑石材加工厂破碎生产线停止建设。

三、行政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

永固加工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破碎生产线立即停止建设。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永固加工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如数缴纳。

收款单位:龙岩市财政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龙岩市国库

预算级次:市级        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目:103050199     备注栏: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

永固加工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永固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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