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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16 10:46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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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0〕82

被处罚人: 漳平市富莹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978693224

法定代表人贾康健

 址:漳平市新桥镇企业管理中心大楼二层

漳平市富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莹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执法大队调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漳平市富莹矿业有限公司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规定,2020年6月22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富莹公司相应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富莹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6月3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10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20年6月2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告字〔2020〕4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拍照等相应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漳平市富莹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二)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责令富莹公司立即停止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场所贮存固体废物,限富莹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行政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

富莹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场所贮存固体废物,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富莹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如数缴纳。

收款单位:龙岩市财政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龙岩市国库

预算级次:市级        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目:103050199     备注栏: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

富莹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富莹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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