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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8-13 15:47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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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闽龙漳环罚告字〔20203

漳平市海龙纸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8305388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海龙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永福镇适榕村

我局于2020 6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1日我局监测站对厂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外排废水进行监督监测,并于6月4日出具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0)第(012)号],根据该监测报告显示,厂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外排废水水样监测结果:PH值7.50~7.74,SS浓度均值为5mg/L、CODcr浓度均值为88.5mg/L、BOD5浓度均值为6.54mg/L、NH3-N浓度均值为0.565mg/L、总氮浓度均值13.17mg/L、色度均值为20、TP浓度均值为0.497mg/L,其中CODcr和总氮超过福建省规定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 )标准(PH值6~9,SS≤30mg/L、CODcr≤80mg/L、BOD5≤20mg/L、NH3-N≤8mg/L、总氮≤12mg/L、色度≤50、TP≤0.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6月4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0)第(012)号)及2020年6月5日《送达回证》。

2.2020年6月5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0年6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

4.2020年6月5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陈金信                    话: 0597-7538830                

 址:  漳平市西环路26号         邮政编码: 364400  

 

 

                                龙岩市生态环境

2020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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