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雷速体育直播: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建设本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30 09:12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视力保护色: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1〕122号

漳平市益瑶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881MA31X0D9XJ 经营者:林永平  

地址: 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22-1号

沈清华:

身份证号码:352626XXXXXXXX2279    住址: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城内村城外新村01号   职务:漳平市益瑶养殖场实际经营者   经营地址: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22-1号

我局于2021 4 7日对漳平市益瑶养殖场(以下简称益瑶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益瑶养殖场第2个生化塘外的明沟有养殖废水外排,我局执法人员在该明沟处对排放废水进行现场采集水样一瓶,根据2021年4月12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09)号)显示,该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187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5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88mg/L,总磷排放浓度为26.6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经调查了解,目前益瑶养殖场为沈清华租赁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4月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及《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7日,由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拍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4月12日,由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09)号)壹份,证明益瑶养殖场外排废水中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及总磷浓度超标排放;

4、2021年4月15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益瑶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沈清华确认相应违法事实;

5、2021年4月26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益瑶养殖场经营者林永平确认相应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林永平身份证复印件、实际经营者沈清华身份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益瑶养殖场存在租赁经营关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6 8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1〕4号) 告知你们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雷速体育直播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元整(?30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
分享
收藏 取消收藏打印 关闭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