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环责改字〔2021〕06号
朱龙辉
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6××××××××0215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厚福村
我局于2021年 3月39日对你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加工点锅炉及锅炉水膜除尘器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直接外排,执法人员在其管道内进行采样一瓶,根据2021年4月2日漳平市环境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07)号)显示,该废水COD排放浓度64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四的一级标准(100mg/l)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定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3月30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2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07)号)证明排放废水超标情况;
3、2021年4月6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违反情况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立即 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
我局将对你改正情况组织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1年4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