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环责改字〔2021〕10号
漳平市远安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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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剑斌
地址:漳平市桂林林隆市场三楼
我局于2021年 5月18日对你公司环闽员当煤矿西井采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西井采区有生产,采区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外排,执法人员在沉淀池排放口处对排放废水进行采集水样1瓶,从5月26日,龙岩市漳平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32)号)看,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废水SS为250mg/l,PH为7.49,其中SS均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表2新建 (扩、改)生产线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18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5月26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32)号)证明废水排放超标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立即 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情况组织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