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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5 17:06 来源:执法大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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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环责改字〔2021〕07号

漳平市益瑶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881MA31X0D9XJ 经营者:林永平  

地址: 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22-1号

沈清华:

身份证号码:352626××××××××2279    住址: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城内村城外新村   职务:漳平市益瑶养殖场实际经营者   经营地址: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

我局于2021 4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第2个生化塘外的明沟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在该明沟处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水样一瓶,根据2021年4月12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09)号)显示,该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187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50mg/L,COD排放浓度为488mg/L,总磷排放浓度为26.67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80 mg/L、悬浮物:200 mg/L、COD:400mg/L、总磷:8mg/L),其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治理,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4月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12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09)号)证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立即  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情况组织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1年4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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