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作用。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应进则进(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我省逐步调整完善了低保政策,以提高救助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增强惠民实效。为方便群众了解政策、参与监督,现以问答形式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一、低保对象范围
(一)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详见第十四、十五个问答),也可申请低保。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夫妻、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下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分户、是否共同生活,都应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按有利入保原则,既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三)哪些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除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都应视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以下特殊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受夫妻关系等条件限制):一是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是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比如:家庭成员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的。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能否分开申请低保?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应当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非共同生活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列入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按有利入保原则,可一起申请低保,并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也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不与低保申请人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平等性,要按规定计算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详见第十个问答)。
政策另有规定,是指以下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一是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详见第十四个问答);二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详见第十五个问答);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低保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
(五)低保申请审批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个人申请。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低保金如何核定和发放?
低保金额的核定,分为差额补助、分档补助两种方式。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根据当地分档补助标准,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的差异,对其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可增发当地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三、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
(七)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请低保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八)哪些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按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九)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比如:为促进脱贫攻坚,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十)法定义务人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申请人,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
(十一)低保申请人就业收入计算有何具体规定?
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就业,以及考虑到家有老弱病残需照顾等实际情况,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而不具备就业条件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
(十二)哪些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十三)哪些情形可认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代步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其中如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积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8.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四、重病重残人员救助
(十四)一些重病患者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因医疗费用负担沉重导致生活困难,符合什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
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比如:2017永泰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562元,属城镇居民的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9993元的,可认定符合此项条件);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比如:安溪县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5520元,属农村居民的低保申请人若为一家3口,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66240元的,可认定符合此项条件);
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另外,因病致贫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但低于100%,其他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重病患者可单独纳入低保(比如:永泰县某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介于19993元至28562元之间,其他条件符合上述规定,那么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单独纳入低保)。
(十五)符合什么条件的残疾人可单人享受低保?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论是否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
2.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另外,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成年无业残疾人,其他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五、低保退出机制
(十六)低保对象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是否要立即退出低保?
为支持低保对象稳定脱贫,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达到退保条件的(比如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6个月(已死亡、已转为特困供养、有证据认定其自始违规入保等特殊情况除外)。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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