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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至10月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发放名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10 11:28 来源:漳平市民政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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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至10月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发放名单公示
 
2020年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花名册(8月-10月)     
单位:元       时间:8月8日-10月28日
序号 乡镇 家庭住址 姓名 家庭类别 简要申请理由 自付费用总金额(万元) 救助金额(元)
1 菁城 北郊 陈香花 其他 因病 6.4071 6400
2 铁路 危爱玉 其他 因病 4.1616 4100
3 铁路 王春凤 低保 因病 6.0623 10000
4 拱桥 罗山 陈幼芝 其他 因病 4.5293 4500
5 罗山 陈彬 低保 因病 8.5944 10000
6 上界 陈秋耿 其他 因病 3.3155 3300
7 上界 陈钡洋 其他 因病 4.7662 4700
8 上界 陈金前 其他 因病 7.6932 7600
9 罗山 黄阿秋 其他 因病 7.6048 7600
10 梧地 陈庆金 重残 因病 4.8452 9600
11 桂林 黄祠 游仁幼 其他 因病 17.1284 10000
12 下桂林 林芳 其他 因病 4.2981 4200
13 高明 刘清秀 其他 因病 3.0770 3000
14 厚福 朱振枢 其他 因病 6.7684 6700
15 溪南 官坑 张兴枝 其他 因病 3.0578 3000
16 下林 林秋辉 其他 因病 6.7951 6700
17 大山 连明光 其他 因病 3.3271 3300
18 吾老 黄珍珠 其他 因病 6.6707 6600
19 吾老 黄龙珠 低保 因病 6.5491 10000
20 吾老 黄亨东 其他 因病 4.2030 4200
21 南洋 暖州 李新花 其他 因病 4.1141 4100
22 营仑 张莹洁 低保 因病 15.6039 10000
23 营仑 刘云燕 低保 因病 3.9999 7900
24 芦芝 芦芝 俞琴霞 其他 因病 12.9989 10000
25 芦芝 严火森 其他 因病 6.7510 6700
26 官田 官西 邹秀容 其他 因病 4.9884 4900
27 豪山 陈伟龙 其他 因病 7.4833 7400
28 新桥 产坑 游幼妹 其他 因病 6.0340 6000
29 逢湖 郑有良 其他 因病 4.9409 4900
30 产坑 赖惟钩 其他 因病 3.5179 3500
31 灵地 西坑 纪美花 其他 因病 4.4971 4400
32 象湖 上德安 邓青春 其他 因病 5.4014 5400
33 灶头 吴春华 其他 因病 5.5315 5500
34 杨美 吴玉芝 低保 因病 1.7449 3400
35 长塔 王新泉 其他 因病 3.6399 3600
36 灶头 郑全珠 其他 因病 6.3263 6300
37 下地 苏合全 其他 因病 3.5077 3500
38 双洋 城内 林仁桂 其他 因病 3.2475 3200
39 溪口 余妹春 其他 因病 3.566 3500
40 城内 曹友春 其他 因病 13.3616 10000
41 永福 李庄 许少玲 其他 因病 3.5329 3500
42 福里 林善玉 其他 因病 3.0289 3000
43 佳山 陈如昌 低保 因病 3.2815 6500
44 洪坑 林仙娥 其他 因病 7.5542 7500
45 封侯 陈添淮 其他 因病 4.0125 4000
46 和平 菁坑 蒋国辉 其他 因病 3.1723 3100
47 菁坑 俞晓华 低保 因病 3.9113 7800
48 和春 李玉贞 其他 因病 3.0118 3000
49 和平 张桂春 其他 因病 4.6834 4600
50 西园 丁坂 余百坤 其他 因病 3.0444 3000
51 丁坂 黄士乐 其他 因病 4.6035 4600
52 基太 叶龙泉 其他 因病 10.9757 10000
53 遂林 朱大金 其他 因病 5.7274 5700
54 吾祠 凤山 卢钟满 贫困 因病 2.8438 5600
55 彭溪 陈明桂 贫困 因病 入户调查 2000
56 赤水 岭兜 廖美芝 其他 因病 4.0445 4000
57 田头 何建新 其他 因病 17.6476 10000
合        计 327600
备注:根据漳政综(2019)43号文件发放。1.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含1万元)以上救助标准按按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2.困境儿童(不含孤儿)、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人(特指一、二重残)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2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3.特困供养人、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革命“五老”人员,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本表人员是8月8日-10月28日乡镇民政办根据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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