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漳平市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限定收入标准的,依法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四、承租人接到腾退通知被收回所租赁房屋时,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自合同约定到期之日(或腾退通知规定的日期)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计租,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通报,必要时住房保障机构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漳平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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