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主办:中共漳平市委 漳平市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漳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3508810015 闽ICP备05022948号-1闽公网安备:35088102000006
投稿信箱:zfwz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