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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