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漳政办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9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2024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漳平市2024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2024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龙岩市雷速体育直播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持续加大粮油生产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粮油积极性,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全市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漳平市2024年稳定发展粮食和油料生产八条措施。
一、鼓励规模种粮
对相对连片种植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种植早稻(20亩及以上)奖补260元/亩,种植其他季别水稻奖补210元/亩,种植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等四类粮食作物奖补120元/亩。对早晚稻连作且相对连片均超过30亩(含)的经营主体,按早稻实际面积:30-50亩奖补100元/亩、50亩及以上奖补200元/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二、鼓励菜稻、菌稻、烟稻轮作
对设施大棚相对连片20亩及以上菜稻轮作的经营主体奖补100元/亩;对相对连片30亩及以上的绿色高效菌稻轮作示范片,奖补100元/亩;继续与烟草部门联合开展烟稻轮作奖补(由烟草部门按其规定奖补)。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三、鼓励发展早稻示范片、再生稻和油料作物
对早稻示范片20-50(含)亩的奖补100元/亩、50-100亩的奖补200元/亩、100亩以上的奖补300元/亩;对相对连片30亩以上再生稻,且亩产达400斤以上的,奖补200元/亩,并将再生稻再生季列入水稻种植保险投保范围;相对连片种植油菜10亩以上,奖补100元/亩;相对连片种植油菜30亩及以上,奖补200元/亩,无油籽收成的面积不予补助。
四、鼓励发展旱粮、防止耕地“非粮化”
鼓励幼龄果茶园及老旧果茶园逐步改造退出园地套种粮食作物,相对连片30亩以上且经验收评估达到一定密植和收益的,奖补100元/亩。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雷速体育直播印发2024年稳定粮油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4〕21号)鼓励发展大豆,连片5亩以上奖补200元/亩。凡在耕地上种果茶,花木等作物,主动移出并恢复耕地属性,且连片5亩以上复耕种旱粮的每亩补300元,种水稻的补500元,此项同类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五、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粮
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对经营主体相对连片复垦10亩以上的,种植早稻一次性奖补复垦费500元/亩、种植其他季别水稻一次性奖补复垦费400元/亩、种植旱粮一次性奖补复垦费200元/亩。对村集体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的,30-50(含)亩一次性奖补复垦费5万元、50-75(含)亩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10万元、75-100(含)亩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15万元、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20万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此项补助不得与“农田基础设施项目”重复。
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对相对连片50亩以上并已经流转规模种植水稻的缺水田片给予水利设施建设扶持倾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项目申报和验收程序给予该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补助2-10万元。原则上个人投入不少于30%。此项补助不得与“农田基础设施项目”重复。
七、鼓励培育种粮新型经营主体
对新获评漳平市级种粮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供销农场社会化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奖补5000元,种植早稻的奖补10000元。每年评选10户水稻种植大户,给予奖励1万元/户。
八、鼓励推广“供销农场”托管模式
对连片达到100亩以上的“供销农场”水稻种植示范基地,按签订的全托管协议认定面积,每亩奖励100元;对推广“供销农场”相对连片种植水稻面积达10亩以上的试点村,按签订的全托管协议认定面积,每亩补助10元;对达到2000亩全托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中心,给予奖励3万元;对达到3000亩全托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中心,给予奖励5万元。
以上种粮油扶持政策需按规范程序申报,可向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漳平市农业农村局或漳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咨询。各乡镇(街道)也应出台扶粮政策措施,全力推进我市粮油生产。以上条文由漳平市农业农村局以及漳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4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原《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雷速体育直播稳定发展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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