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12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漳政办〔2021〕4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8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直播印发漳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将《漳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漳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确保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5%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平市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漳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牵头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研究布置和组织协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督查和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责任,共同推动项目保质保量、有序实施。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有序组织村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配合项目实施做好征地、维稳等工作。乡镇(街道)、村网格员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村两委干部应起到率先示范作用。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实施计划、开展建设、组织施工及运维等工作,总结和宣传污水治理好经验。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村庄污水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有条件的村庄合理利用宣传栏、LED屏、微信、抖音等公共媒体和自媒体对村庄污水治理工作进行宣传。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村配合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和资料收集,明确人均用水量、村庄常住户数和人口数、村庄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现状、化粪池污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排放口位置及走向、设施选址位置可回用范围内的农田和林地面积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对村庄污水排放现状进行充分调查,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工艺和配套设施,设计水量及出水水质标准应根据《福建省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庄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确实无条件的,但人口集聚、自然消纳能力不足、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建设村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采取就近利用和分散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工程实施流程,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现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按合同规定工期、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内容;监理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工程施工进行日常监督,村主干、党员代表、村级网格员等村级监督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为所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完善村规民约,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可通过PPP、EPC+O、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打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管理,按照《漳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以效付费。
第十四条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统筹各类资金加强资金保障,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争取上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资金,将省级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水、涉农资金,优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
第十六条 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村级网格员费用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保障,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收费制度。优先试行收取人口集聚提升类村庄、接待旅游人口较多的村庄、行政村新村以及集镇周边通过纳管进行生活污水处理的村庄。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